《新元史》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新元史- 第15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此姓罹徘в嗵酰境比撸构橛谝弧!辈⒋又S谑切搪芍鋈氲株跽撸忌陨愿恼啤

仁宗即位,又命右丞相阿散,平章政事、商议中书省事刘正等,择开国以来法制事例,汇集折衷,以示所司。其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经纬于格例之间,非内外职守所急者,亦时载之,名曰别敕。延佑三年,书成,敕抠密院、御史台、翰林国史、集贤院诸臣相与是正之。至治三年,又命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也可札鲁忽赤普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等,就前书而损益之,名曰《大元通制》,仍取延佑二年以后所未类者附着焉。凡诏制为条九十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一十有七,令类五百七十有七,共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类二十有一:曰名例,曰卫禁,曰职制,曰祭令,曰学规,曰军律,曰户婚,曰食货,曰十恶,曰奸非,曰盗贼,曰诈端,曰诉讼,曰斗殴,曰杀伤,曰禁令,曰杂犯,曰捕亡,曰恤刑,曰平反,曰赎刑。

名例为法之本:一曰五刑,笞刑六,自七下至五十七,每十为一等加减;杖刑五,自六十七至一百七,每十为一等加减;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七,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每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加减;流刑三,二千里比徒四年,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三千里比徒五年;死刑二,斩、凌迟处死。

一曰五服:斩衰,三年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齐衰有三年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之别,为母,为夫之父母之类;大功,有九月殇七月之别,为同堂兄弟。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小功,五月,为伯叔祖父母、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缌麻,三月,为族兄弟,为族曾父母之类。

一日十恶:谋反,谓谋危社稷;谋大逆,谓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谓叛背国从伪;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魇魅者;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忌,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及对扞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者;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亲,小功尊属;不义,谓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者;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一曰八议:议亲,谓皇帝祖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大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议故,谓故旧议贤,谓有大德行议能,谓有大才业议功,谓在大功勋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议勤,谓有大勤劳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至狱具,则有枷、杻、锁、镣、杖五者之制。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环重三斤。杖长三尺二寸,毋以筋胶装钉。凡三等:笞杖,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杖徒,大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讯杖,大头径五分五厘,小头径二分二厘。决讯者,并用小头。

笞杖以七起数者:世祖建元以前,断狱皆用成数,如匿税者笞五十,犯私盗者杖七十,私宰马牛者杖一百,旧法犹有存者。大德中。刑部尚书王约言:“国朝用刑宽恕,笞杖十减其三,故笞一十减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议者惮于改正,其事遂寝。

至于死刑,有斩无绞,以绞斩相去不至县绝,且从降一等言之,斩之降即为杖一百七籍流,犹有幸不至死之理焉。

延佑六年,更定诸盗例:

一,强盗持杖伤人,虽不得财,皆死。不伤人、不得财,断一百七,徒三年,但得财,断一百七,交出军。二十贯,为首者敲,为从者一百七,出军,不持杖伤人,造意为首下手者敲。不曾伤人、不得财,断八十七,徒二年。十贯以下,断九十七,徒二年半。至二十贯,断一百七,徒三年。至四十贯,为首者敲,余人断一百七,出军。

一,因盗而奸,同强盗伤人论。余人依例断罪。

一,两次作贼者,敲。

一,初犯偷盗驼、马、牛,为首者断一百七,出军;为从断九十七,徒三年。

一,盗驴骡,为首者断八十七,徒二年;为从断七十七,徒一年半。

一,盗羊猪,为首者断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断七十七,徒一年。

一,盗财物三百贯以上者,断一百七,出军。一百贯以上者,断一百七,徒三年。自一百贯至四十贯,凡四等,共杖以十为差,徒以半年为差。十贯以上者,断六十七,徒一年;以下者,六十七,断放;为从者,减一等断配,以至元钞为则。已行不得财者,五十七;谋而未行者,四十七,断放。

一,曾经出军徒配再犯者,敲。

一,经断放,十贯以下者,再犯,为首者出军,为从,徒三年。

一,籍记拘检者,经五年不犯,听保甲除籍。如能告及捕获强盗者,一名减二年,二名除籍;窃盗,一名减一等,五名除籍。除籍后再犯,终身拘籍。

天历二年,更定迁徒例,凡应徒者,验所居远近,移之千里,在途遇赦,皆得放还。如不悛再犯,徙于本省不毛之地,十年无过,则量移之。其人死,妻子听归原籍。着为令。

元统元年,定妇人犯私盐罪,着为令。

后至元元年,中书员外郎陈思谦言:“强盗但伤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杀从而加功之人,与斗而杀人者,例杖一百七下,得不死,与私宰牛马之罪无异。是视人与牛马等也。法应加重。因奸杀者,所奸妻妾同罪,律有明文。今止科奸罪,似失推明。”敕刑部改定,着为令。

二年,诏:“强盗皆死。盗牛马者劓。盗骡驴者鲸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鲸,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盗诸物者,倍价偿之。”着为令。

自大德以来,窃盗依例刺断,只鲸面而已,无劓法。元之末造,欲重惩盗窃,以遏乱源,至用古肉刑之法,然无救于亡也。

赎刑之例四: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诸职官犯夜者,诸年老七十以上者、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请罪人癃笃残疾不任杖责者。元贞元年刑都议准,每杖笞一下,拟罚赎中统钞一贯。

卷一百三?志第七十

卷一百三?志第七十

○刑法下 刑律下

△蒙古人及僧道讯断法 赦令

刑律之条格,画一之法也。断例,则因事立法,断一事而为一例者也,诏制,则不依格例而裁之,自上者也。

中统二年,陕西四川行省乞就决边方重刑,帝不许。

三年,江汉大都督史权以赵百户挈众逃,斩之。诏:“自今部曲犯重罪,鞠同得实,必先奏闻,然后置于法。”

至元二年,诏:“随路私商,曾入南界者,首实充军。”

五年,田禹坐妖言,敕减死流之远方。济南王保和坐妖言惑众,敕诛首恶五人,余勿论。是年,诏遣官审理诸路冤滞。正犯死罪明白,各证典刑,其杂犯死罪以下量断遣之。

七年,尚书省契勘旧例,居父母丧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知而为婚者,各减三等。今议得定立格限,自至元八年正月一日为始已前,有居父母丧、夫丧内婚娶者,准以婚书为定,后犯者依法断罪听离。

八年,四川行省也速带儿言:“比因饥馑,盗贼滋多,宜加显戮。”诏群臣议之。安童以为强盗偷窃,一皆处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依旧待命。从之。尚书省臣言:“在先重囚待报,直至秋分已后施行,每半年内多趱下淹住。议得以后重囚,经省部推问,再交监察御史覆审,无冤不待秋分,逐旋施行。”从之。是年,敕有司毋留狱讼以致越讼,违者官民皆罪之。

十一年,有司断死罪十五人,诏加审覆,其十三人,因斗殴杀人免死充军,余令再三审覆以闻。

十四年,敕犯盗者皆处死,符宝郎董文忠言:“盗有强、窃,赃有多少,似难悉置重典。”帝韪其言,遽命止之。

十五年,顺德路总管张文焕、太原府达鲁花赤太不花,以按察使发其奸赃,遣人诣省自首,反以罪诬按察使。御史台臣奏,按察使即有罪,亦不应因事反告,宜待文焕等事决,方听其讼。其后同知扬州总管府事董仲威坐赃罪,行省方按其事,仲威反诬行省官以他事。诏免仲威官,没其产十之三。二事同,而科断之不一如此。收括阑遗官也先阔阔带等坐易官马阑遗人畜,敕免其罪,以诸路官兼管收括阑遗,如官吏隐匿及擅易马匹、私配妇人者,没其家。

十六年,诏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论汉人、回回皆论死,且没其妻子。是时阿合马用事,奸赃狼籍,故劝帝严刑竣法,以钳士大夫之口焉。敕诸路所捕盗,初犯赃多者死,再犯脏少者从轻罪论。阿合马言:“有盗以旧钞易官库新钞百四十锭者。议者谓罪不应死,盗者之父执役臣家,臣如徇议者之言,宁不自畏。”诏论死。

十九年,和礼和孙言:“去年中山府奸民薛宝住为匿名书来上,妄效东方朔事,欺妄胡廷,希凯官爵。”敕诛之。又言:“自今应诉事者,必须实书其事。赴省、台陈告。敢以匿名书告事,重者处死,轻者流远方,能发其事者,给犯人妻子,仍以钞赏之。”从之,耶律铸言:“前奉诏,杀人者死,仍征烧埋银二十两。后止征二锭,其事太轻。臣等议,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银四锭。”从之。是年,王着、高和尚杀阿合马,帝震怒,戮着等,并杀枢密副使张易,皆醢之。其后,帝悟阿合马之奸,追论其罪,剖棺戮尸,醢其二子,又戮其第三子,剥皮以徇。帝欲重惩奸吏,故用法特严。然剥皮及菹醢之法,唐、宋以来所未有也。

二十年,禁云南没人口为奴及黥其面者。旧制,云南重囚,便宜处决。帝恐滥及无辜。敕今后凡大辟罪,仍须待报。刑部尚书呈:“鞫问罪囚,笞、杖、枷、锁,凡诸狱具,已有圣旨定制。自阿合马擅权以来,专用酷吏为刑部官,谓如刑部侍郎王仪独号惨刻,自创用绳索法,能以一索缚囚,令其遍身痛苦,若复稍重,四肢断裂。至今刑部称为王侍郎绳索,非理酷虐,莫此为甚。今参详内外官司,推勘罪囚狱具,合依定制,不得用王侍郎绳索。各处推官司狱以至押狱禁卒人等,皆当择用循良,庶得政平讼理。”又御史台准中丞崔少中牒:“鞫狱之制,自有定制。比年以来,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于瓷芒碎瓦之上,不胜痛楚,人不能堪,罪之有无,何求不得。其余法外惨刻,又不止此。今后似此鞫问之惨,自内而外,通行禁断。如有违犯官吏,重行治罪,似合体国家恤刑之至意,去酷吏婪虐之余风,天下幸甚。”中书省并照验施行。

二十二年,西川赵和尚自称宋福王后,其定刘驴儿有三乳,自以为异,谋不轨,皆磔之。至元四年,刑部议谋反者处死,家人断鹰房子种田,无磔裂之刑也。至是则奉诏敕所降云。

二十八年,敕江南重囚,依旧制闻奏处决。监察御史言:“沙不丁、纳速敕丁灭里克、王巨济、琏真珈、沙的、教化,皆桑哥党羽,受赃肆虐,使江南之民愁怨载路,今或系狱,或释之,此臣所未喻者。”帝曰:“桑哥已诛,灭里纳速剌丁下狱,惟沙不丁,朕姑释之耳。”其后,纳速剌丁灭里以盗取官民钞十三万锭,忻都以征理逋负、迫杀五百二十人,皆伏诛。王巨济无赃,帝以与忻都同恶,并诛之。中书省臣言:“妄人冯子振尝为诗谀桑哥,及桑哥败,即告撰桑哥德政碑者,引喻失当,乞治罪。”帝曰:“诸臣何罪,使以谀桑哥为罪,则在廷诸臣谁不誉之者,朕亦尝誉之矣。”释不问。

二十九年,怀孟路河内县民刘跷、搭盖,小薛大王扫里,本路笑薛同知笞刘跷背一十七下,身死。分司佥事赵朝列牒肃政廉访司,称:“尝读唐《贞观政要》所载,太宗阅铜人,见人之五脏,皆系于背,诏天下勿鞭背。可谓人君知爱民之本,为万世之龟鉴也。今朝廷用刑,自有定制。有司不据科条,辄因暴怒,滥用刑辟,将有罪之人,褫去衣服,笞背考讯,往往致伤人命,深负朝廷好生之德。若不禁治,事关至重。”中书省议准。禁治施行。

元贞元年,湖州司狱郭泛诉浙西廉访司佥事张孝思多取廪饩,孝思下泛于狱。行台令御史杨仁往鞫,而江浙行省平章政事铁木而逮孝思至省讯问,又令其属官与仁同鞫泛事。仁不从,行台以闻。诏省、台遣官鞫问,既引服,皆杖之。

二年,御史台臣言:“官吏受赇,初讯辞服,继以审覆,而有司徇情,致令异词者,乞加等论罪。”从之。诏诸人告捕盗者,强盗一名质钞五十贯,窃盗半之,应捕者又半之,皆征诸犯人;无可征者,官给之。

大德元年,大都路总管沙的坐赃当罢,帝以故臣子,特减其罪,俾还旧职。崔彧言不可,帝曰:“卿与中书省臣戒之,若复然,则置之死罪矣。”是年,温州路平阳州民陈空崖坐禅说法,旗号伪写罗平国治正元年。敕陈空崖及为首诸人并处折,没其妻子财产。

四年,前行省参知政事张颐孙及其弟圭伏诛于隆兴市。初,颐孙为新滏富人胡制机养子,后制机生子而卒,颐孙其利资,与弟圭谋杀制机子,赂县史获免。其仆胡宗诉主之冤于官。敕诛颐孙兄弟,还其资于胡氏。晋州达鲁花赤捏克伯诈称母死奔丧,给假,到解州迎其妻子。放将捏克伯罢职断罪,仍追离职月日俸还官。

五年,敕军士杀人奸盗者,令军、民官同鞫。中书省臣言:“旧制,京师州县捕盗止从兵马司,有司不与,遂致淹滞。自今轻罪乞令有司决遣,重者从宗正府听断,庶不留狱,且民不冤。”从之。御史台臣言:“军官元帅、百户、千户等子弟,承袭承替,就带原降虎符,比之民官优宠甚重。请今后军官但犯一切不公不法罪名者,无分轻重,依十三等例。与民官一体科断。”从之。

五年,河南民殷丑厮等诈称神灵,扇感人众。殷丑厮所及信从、知情不举者,皆处斩,没其妻子。

六年,诏千户、百户等自军中逃归,先事而逃者罪死,败而后进者杖之,没其妻女。又军官除边远出征外,其余遇祖父母、父母丧,依民官例立限奔赴。

七年,南剑路达鲁花赤忻都因事受赃,又挟仇故杀原告人徐仲言。忻都,阿合马之从子也。以遇郝,敕除名,永不叙用,倍征烧埋银。

九年,河间民王天下奴弑父,磁州民田圣童弑母,并磔于市。吏部主事贾廷瑞言:“近年以来,府州司县官失其人,奉法不虔,受成文吏,舞弄出入,以资渔猎。愚民冒法,小有词诉,根连株累,动至千百,罪无轻重,即入监禁,百端扰害,不可胜言。若不申明制令,严加戒饬,则吏弊不除。今后除奸盗诈伪杖罪以上罪状明白,依例监禁,其余自笞罪以下杂犯罪名及根连证干之人,不许似前监收,止令随衙待对。若果有逃避,根捉到官,比本犯断决。”刑部议:“贾奉训所言事理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