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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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第1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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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未、壬子年本主户下漏籍驱口,或另籍或不曾附籍在后,本主于军籍内攒报者,为良作贴户;若附籍驱口军籍内滑报者,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书,依已断为定;不经省断及至元六年以后收差者,为良作贴户。

九月,诏诸军贴户及同籍亲戚驱奴投诸王贯官以避役者,悉还之本军。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自是,天下之兵,户籍伍符,永为定制,不能更易焉。

若各路炮手军,则分拣于至元七年。初,太祖、太宗招各路人匠充炮手。壬子年,附籍。中统四年,拣定,除正军外,余同民户当差。至元四年,以正军田难,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以其间有能与不能者影占,故命各路分拣之。

十年五月,禁乾讨虏人。其愿充军者,立牌甲,隶于万户、千户。八月,禁军官举债,不得重息,违者罪之。襄阳生券军至都,释其械系,听自立部伍,俾征曰本。

十一年,便宜总帅府言:“本路军经今已四十年,或死或逃,无丁不能起补。乞进择堪与不堪丁力,放罢贫乏及无丁者。“从之。

十二年,莱州酒税官王贞等言:“国家讨平残宋,吊伐为事,何尝有图利之心。彼无籍小人,假乾讨虏名目,俘掠人口,悉皆货卖,以充酒食之费,辱国实甚。其招讨司所收乾讨虏军人。可悉罢之,第其商下,籍为正军,命各万户管领,一则得其实用,二则正王师吊伐之名,实为便益。”从之。

十四年,长清县尹赵文昌言:“切见军人昌矢石、犯霜露,倾家以给军需。捐躯以卫社稷,观其劳苦,实可哀悯。乃管军人等,不知存恤,纵令父兄子弟将军人家属非理占使。又以放债为名,勒军人使用,不及数月,本利相停,设有衍迟,辄加罪责。军人含冤抱屈,不敢诣官陈诉,致使久而靠损,深未为便。”枢密院韪其议,命诸路禁治施行。十二月,枢密院臣言:“收附亡宋新军附官并通事、马军人等,军官不肯存恤,逃亡者众,乞招诱之。”于是进行省左丞陈岩等分拣堪当军役者,收系充军,其生券军,官给牛种屯田。

十五年,枢密院臣言:“至元八年,于军籍中之为富商大贾者一百四十三户,各增一名,号余丁军。今东平等路诸奥各总管府言:往往人亡产乏,不能兼充,乞免其余丁。”从之。十二月,定诸军官在籍者,除百户、总把外,其元帅、招讨、万户、总管府户,或首领官,俱合再当正军一名。

十六年五月,淮西追宣慰司昂吉儿,请招谕亡宋通事军。初,宋之边将招纳北人及蒙古人为通事,遇之甚厚,每战皆列于前。顾效死力。及宋亡,无所归,廷议欲绵之军籍,未暇也。至是昂吉儿请抚而用之,以备异日征戍。从之。

十七年,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初用兵江南,募死士从军者,号答剌罕,属之刘万奴部下。及朱平,其人皆无所归,群聚剽掠。至是,命诸路招之,仍使万奴部领,听范文虎、李庭节度。

十八年二月,并贫乏军人三万户为一万五千户,取贴户淖贴正军充役。六月,枢密院议:“正军贫乏无丁者,令富强丁多贴户,权充正军应役。验正军物力,却令津济贴户。其正军仍为军头如故。”

二十年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六月,从丞相伯颜议,括宋手号军人八万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设万户、千户统之。

二十一年,江东道佥事马奉训言:“刘万奴乾讨虏军,私相纠合,结为徒党,莫若散之各翼万户、千户、百户、牌甲内管领为便。”诏问:乾讨虏人欲从脱欢出征虏掠耶,抑欲散放还家耶?回奏:众言,自围襄樊渡江以后,与国家效力,愿还家休息。遂从之。籍亡宋手记军。宋之兵制,手记军死,以兄弟若子承代。诏依汉军例籍之,毋涅手。

二十二年十一月,御史台言:“宋之盐军内附,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运粮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人,皆性凶暴,民患苦之,宜使屯田自赡,庶绝其扰。”从之。十二月,从枢密院请,定军籍条例。旧例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久,而强者弱,弱者强,与旧籍不符。其同户异籍者,又私订年月以相更代。至是革之。

二十四年,枢密院臣言:“居军贴户,有正军已死者,有充工匠者。其放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户回付者,似此歇少一千三百四十户,乞差人分拣贫富,定贴户、正军。”从之。

二十九年,江西行省言:“亡宋之末,本为募军数少,于民间选择壮丁、义士等名目。归附后,依旧为民。岂期军民长官不肯奉公,递互计较,展转刁登贩卖,至于贫点不能申诉,终身充役者有之。在后因攒册已定,官府无由改正。既定之后,管军官教使军人妄指百姓,或以为军人户下人口,或称与军官亲戚,或称归附时随某官扞御某处,掸行越躐管民官司,称直勾追监收扰吉,勒使承当军役。自军民各另之后,其弊愈甚。本省虽严行禁约,缘为军民不相统摄,事有未孚。参详各翼新附军人,俱有定籍,民户已有抄数。户册宜各依原籍,不许军官径直差人勾扰百姓充军,似为便当。”中书省韪其议,从之。大抵分拣军户之后,以用兵江南,或籍军官子弟,或籍余丁,又或籍未成了者为渐丁。洎朱平,则籍新附军,又从丞相伯颜请,括宋手号军而籍之。凡至元九年所拣定者,为七十二万正军。其余皆无可考。以元之兵籍,汉人不闻其数,惟枢密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得而详焉。

三十三年,枢密院议:“本路官史不肯用心体覆,将贫难无力军人不行申报,却将有力军人徇情捏合虚报贫难者,依刷军例断没罢职施行。”

大德三年,枢密院奏:“江南平定之后,军马别无调度,所司不知抚养,以致军前歇役者日多,起补之间。官吏又夤缘作弊。乞戒中外军官奥鲁官,各倏乃职,严行禁治,违者轻罪从枢密院点降,重者闻奏。”其颁降之条画:

一,贫难逃户,限一百日出首,复业者免本罪,绐付旧产,并免役三年。复业后再逃者,杖六十七,邻右知而不首及藏匿者,并减二等科断。

一,军户和雇和买杂泛差役,除出征边远者全行蠲免,其余有物之家,奥鲁官凭给有司印文,官给价钞,和雇和买依例应付;无物之家,不得配撞科派。

一,军户限地四顷之外,其余地亩税银依前体例送纳。

一,奥鲁官不得骚扰军户,擅科军差。

一,一切军需,管军官常切用心提调,无致损失。

一,诸翼军人,并须选枫习壮丁常加教练,管军官不得徇私受贿,令亲丁、驱口买名代替。

一,军前私放钱债,虚钱实契,至归还时多余取利者,追征没官,酌量治罪。

一,军官不得多余占使私役军人,尤不得擅科钱物。

一,衣装粮料,并仰本翼正官公同给散,不得中间克扣,违者罪之。

一,奥鲁官不得重役贫难军户,有徇私隆蔽者罪之。

一,军人诉讼,须经所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如理断不公者。许诉于肃政廉访司。若有凶徒恶党,闪避军役,风闻公事,恐吓官吏钱物者,严行治罪。

大德元年,御史台议:“军官万户、千户、百户,各有被使札也定数。近年各处军官,除合香札也外,又行多余差占正军,作祗侯、曳剌、知印等名色,既无定例,合行禁治。”从之。

至大四年,颁存恤军人条画:

一,探马赤军累次佥起渐丁,以致气力消乏,除至元九年籍定军人外,已后续佥渐丁,杈宜在家存恤津助旧军,其渐丁军千户、百户、奥鲁官并行革罢。

一,因军人气力消乏,侍卫汉军每牌子内各一名一年,迤南汉军每牌子内各二名二年,自下轮流,以恤兵力。

一,各路存恤六年贫难军人,今已限满,依已降诏书内直姑屯田军户,一体在家存恤。

一,州县奥鲁官抚养军人,能使逃亡复业者优加升擢。

一,行省、宣慰司、都元帅府提调官员及汉人、蒙古军官,非奉枢密院明文,毋得以点视为名。非理骚扰,其内外管军官,若有便利于军者,申呈枢密院次第施行。

皇庆元年,中书省臣奏:放军户李田歌等四百户为民。初,李马可等属诸王脱脱,乙未年入民籍,高丽林衍及乃颜叛,佥为军户。至元九年定籍,以在七十二万户之外,改为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又奏为军户。至是,省臣言之,令遵乙未年之籍。后枢密院复改为军户焉。

至军人所掠买者,谓之驱口,又名撒花人口,亦曰投祥户。至元六年定蒙古军驱条画:凡探马赤告争驱口,令主奴对证,属实者,分付本主。驱死其妻子承伏,委是本户掳买者,亦付之本主。若主奴并无显证,又当军站民匠等差役者,依旧应差。

大德六年,定逃驱杖七十七,诱引窝藏者六十七,邻人并社长里正知而不首捕者三十七,仍于逃驱名下追钞一键,给捉获人充赏。

卷九十九?志第六十六

卷九十九?志第六十六

○兵二

△镇戍

元初用兵四方,凡险要之地,则留兵戍之。然因时建置,旋即裁罢,故其事无可考。

中统元年五月,诏汉军万户各于本管新旧军内摘发军人,备衣甲器仗,差官领赴燕京近地屯驻。万户史天泽,一万四百三十五人;张马哥二百四十人;解成一千七百六十人,糺叱四百六十六人,斜良拨都八百九十六人;扶沟马军奴一百二十九人;内黄帖木儿一百四十四人;赵奴怀四十一人;鄢陵胜都古六十五人。十一月,命右三部尚书怯列门、平章政事赵壁领蒙古、汉军于燕京近地屯驻,平章塔察儿领武卫军一万人屯驻北山,汉军、质子军及佥到民间诸投下军于西京、宣德屯驻。复命怯列门为大督,管领诸军勾当,分达达军为两路,一赴宣德、德兴,一赴兴州。其诸万户汉军则令赴潮河屯守。后复以兴州达达军合入德兴、宜德,命汉军各万户悉赴怀来、缙山川中屯驻。是为分兵镇戍之始。

三年十月,诏田德实所营固安质子军九百十六户及平滦州刘不里剌所管质子军四百户,还元管地面屯驻。

至元七年,以金州军八百隶东川统军司。还成都,忽郎吉军戍东川。

十一年正月,以忙古带等新旧军一万一千五百人戍建都。调襄阳府生券军六百人、熟券军四百人,由京兆府镇戍鸭池,命金州招讨使钦察部领之。十二月,调西川王安抚、杨总帅军与火尼赤相合,与丑汉、黄兀剌同镇守合答城。

十二年二月,诏以东川新得城赛,逼近夔府,恐甫兵来侵,发巩昌路补佥军三千人戍之。三月,选五州丁壮四千人,戍海州、东海。

十三年十月,命别速□、忽别列八都儿二人为都元帅,领蒙古军二千人、河西军一千,戍斡端城。

十五年三月,分扬州行省兵于隆兴府。初,置行省,分兵诸路调遣,江西省军为最少,至是以江西地阔,阻山谿之险,命帖木儿不花领兵一万人赴之,合元帅塔出军,以备战守。四月,诏以伯颜、阿术所调河南新佥军三千人,还守庐州。六月,命荆湖北道宣慰使塔海调追夔府诸军。七月,诏以塔海征夔军之还戍者,及扬州、江两舟师。悉付水军万户张荣实将之,守御江中。八月,命江南诸路戍卒,散归各所展万户屯戍。初,渡江所得城池,发各万户部曲士卒以戍之,久而亡命死伤者众,续至者多不着行伍,至是纵还各营,以备屯戍。安西王相府言:“川蜀既平,城邑山砦洞穴凡八十三所,其渠州礼义城等处凡三十三年,宜以兵镇守,余悉撤去。”从之。九月,诏发东京、北京军四百人,往戍应昌府。其应昌旧戍士卒,悉令散归。十一月,定军、民异属之制,及蒙古军屯戍之地。先是,以李璮叛,分军、民为二,而异其属。后因平江南,军官始兼民职,遂因之。凡以千户守一郡,则率其麾下从之,百户亦然,不便。至是,令军民各异属,如初制。士卒以万户为率,择可屯之地屯之,诸蒙古军士,散处南北及还各奥鲁者,亦皆收聚。令四万户所领之众屯河北,阿术二万户屯河南,以备调遣,余丁定其版籍,编入行伍,俾各有所后,遇征伐则遣之。

十六年二月,命万户勃术鲁敬,领其麾下旧有士卒守湖州。先是,以唐、邓、均三州士卒二百八十八人属敬麾下,后迁戍江陵府。至是,还之。四月,定上都戍卒用本路元籍军士。国制,郡邑镇戍士卒,皆更相易置,故每岁以他郡兵戍上都,军士罢于转输。至是,以上都民充军者四千人,每岁令备镇戍,罢他郡戍兵。六月,碉门、鱼通及黎、雅诸处民户,不奉国法,议以兵戍其地。发新附军五百人、蒙古军一百人、汉军四百人,往镇戍之。七月,以西川薮古军七千人、新附军三千人,付皇子安西王。命阇里帖木儿以戍杭州军六百九十人赴京师,调两淮招讨小厮蒙古军,及自北方回探马赤军代之。八月,调江南新附军五千驻太原,五千驻大名,五千驻卫州。又发探马赤军一万人,及夔府招讨张万之新附军,俾四川西道直慰使也罕的斤将之,戍斡端。

十七年正月,诏以他不罕守建都,布吉□守长河西之地,无令迁易。三月。同知浙东道宣慰司事张铎育:“江南镇戍军官不便,请以时更易之。”国制,既平江南,以兵戍列城,其军官皆世守不易,故多与富民树党,因夺民田宅居室,蠹有司政事,为害滋甚。铎上言,以为皆不迁易之敝,请更其制,限以岁月迁调,庶使初附之民,得以安业云。五月,命枢窍院调兵六百人,守居庸关南、北口。七月,广州镇戍军,初以丞相伯颜等麾下二千五百人从元帅张宏范征广王,因留戍焉。岁久皆贫困,多死亡者。至是,命更代之。复以扬州行省四万户蒙古军,更戍潭州。十月,发炮卒千人人甘州。备战守。十二月,八番罗甸宣慰司塔海请增戍卒。先是,以三千人戍八番。后征亦奚不薛,分摘其半。至是师还,宣慰司复请益兵,以备战守,从之。

十八年正月,命万户张圭率麾下往就潭州,还其祖父所领亳州军并统之。二月,以合必赤军三千戍扬州。十月,高丽王并行省皆言,金州、合浦、固城、全罗州等处,沿海上下,与日本正当冲要,宜设立镇边万户府屯镇,从之。十一月,诏以征东留后军,分镇庆元、上海、澉浦三处上船海口。

十九年二月,命唐兀□于沿江州郡,视便宜置军镇戍,及谕鄂州,扬州、隆兴、泉州等四省,议用兵戍列域。徙浙东宣慰司于温州、分军戍守江甫,自归州以及江阴至三海口,凡二十八所。四月,调扬州合必赤军三千人镇泉州。又潭州行省以临川镇地接古城及未附黎洞,请立总管府,一同镇戍,从之。七月,以隆兴、西京军士代上都戍卒,还西川。先是,上都屯戍士卒,其奥鲁皆在西川,而戍西川者,多隆兴,西京军士,每岁转饷,不胜劳费,至是更之。

二十年八月,留蒙古军千人戍扬州,余悉纵还。扬州所有蒙古士卒九千人,行省请以三分为率,留一分镇戍。史塔剜浑曰:“蒙古士卒悍勇,孰敢当,留一千人足矣。”从之。十月,发乾讨虏军千人,增戍福建行省。先是,福建行省以其地险,常有盗负固为乱,兵少不足以备战守,请增蒙古、汉军千人“枢密院议以刘万奴所领乾讨虏军益之。

二十一年四月,诏潭州蒙古军依扬州例,留一千人,余悉放还诸奥鲁。十月,增兵镇守金齿国,以其地民户刚狠,旧尝以汉军、新附军三千人戍守,令再调探马赤、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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