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经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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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经总要-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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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饰有银、?石、铜素之品,近边臣乞制厚脊短身剑,军颇便其用。

    大斧,一面刃,长柯,近有开山、静燕、日华、无敌、长柯之名,大抵其形一耳。

    (图A)(缺)右手刀,一旁刃,柄短如剑掉刀,刃首上阔,长柄,施?。钅屈刀,刃前锐,后斜阔,长柄,施?。其小别有笔刀。此皆军中常用。其间健斗者,兢为异制以自表,故刀则有太平、定我、朝天、开山、开阵、割阵、偏刀、车刀、七首之名,掉则有两刃、山字之制,要皆小异,故不悉出。

    右枪九色,其制:木杆,上刃下?,骑兵则枪首之侧施例双钩、倒单钩,或杆上施环;步兵则直用素木或鸦项。鸦项者,以锡饰铁嘴,如鸟项之白。其小别,有锥枪、梭枪、槌枪。锥枪者,其刃为四棱,颇壮锐,不可折,形如麦穗,边人谓为麦穗枪。梭枪,长数尺,本出南方,蛮獠用之,一手持旁牌,一手标以掷人,数十步内,中者皆踣。以其如梭之掷,故云梭枪,亦曰飞梭枪。槌枪者,木为圆首,教阅用之。近边臣献太宁笔枪,首刃下数寸施小铁盘,皆有刃,欲刺,人不能捉搦也。以状类笔,故云。近有静戎笔,亦其小异也。今不悉出。拒马枪,其制以竹若木,三枝六首,交竿相贯。首皆有刃,植地辄立。贯处以铁为索,更相勾联,或布阵立营,拒险塞空,皆宜设之,所以御贼突骑,使不得骋,故曰拒马。

    (图A)(缺)右并以木为质,以革束而坚之。步兵牌长可蔽身,内施枪木,倚立于地。骑牌正圆,施于马射,左臂击之,以捍飞矢。

    (图A)(缺)右旗之色采、名号无常,随宜呼之。竿首施铁,世谓耀篦。下注旌,谓之纛头旗。脚或三或二。(图A)(缺)右望楼,高八丈,以坚木为竿(大不及八丈,则三两楼亦可),上施版屋,方阔五尺,上下开窍,过人。竿两旁钉寻?八十个,用索三棚,上棚四条,各一百二十尺;中棚四条,各一百尺;下棚四条,各八十尺。尖铁橛十二个,各长三尺,橛端穿铁环。凡起楼,用鹿颊木二,各长一丈五尺,深埋之,出地八尺,用铁叉、层竿数条(更用木马及巴木坚之),如船上建樯法。其高亦有百尺、百二十尺者,棚索随而增之。版屋中置望子一人,手执白旗,以候望敌人,无寇常卷旗,寇来则开之,旗杆平则寇近,垂则至矣,寇退徐举之,寇去复卷之,此军中备预之道也。右有铁、皮、纸三等,其制有甲身,上缀披膊,下属吊腿,首则兜鍪顿项。

    贵者铁,则有锁甲;次则锦绣缘缯里;马装,则并以皮,或如列铁,或如笏头,上者以银饰,次则朱漆二种而已。

    

    

前集 卷十四

    右军中赏罚之法,于旧史往往杂见而备存者。独今令有兵卫,律有擅兴,自汉以来,沿革掇定,随世为异。

    宋制,大将每出讨,皆给御剑自随,有犯令者,听其专杀。兼置随军赏给库或付空名宣符,有立功者,听大将便宜爵赏,不待中覆。景德初,真宗垂意边务,始增著赏格罚条。庆历之后,陕西用师,上复诏近臣参定,比旧文益为详密,颁于边鄙,可为永式,与律令并行。今列于左。赏格阵获转迁赐物等第叁阵:以少击多为上阵,数相当为中阵,以多击少为下阵。

    叁获:据贼数十分率之,杀获四分已上,输不及一分,为上获;二分已上,输少获多,为中获;一分已上,输获相当,为下获(以上并谓大势得胜者,若虽有获,而奔败,不用此例)。

    转官:七资为第一等,五资为弟二等,三资为弟三等,二资为弟四等,一资为弟五等。右转及诸司使副者,即依平转例,以五额为一资。赏等:上阵上获弟一等转官,上阵中获弟二等,上阵下获弟三等;中阵上获弟二等,中阵中获弟三等,中阵下获弟四等;下阵上获弟三等,下阵中获弟四等,下阵下获弟五等。右以上都监巡检及随军使臣用此例。其赐物,临时准阵获上下约数支给,钤辖已上定阵获上下奏取。

    转阶级:三转为弟一等,两转为二等,一转为弟三等。

    右厢禁军、蕃落、义军、弓箭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用此例。凡军头、十将以下随属处牒补讫,奏;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先用此例给付身功状凭,牒奏,乞降宣。其军都指挥使以上奏取朝旨。五转为第二等,三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右厢禁军、蕃落及义军、弓箭手,自长行军士以上,用此例。

    赐物:绢十疋,钱十贯,为弟一等;绢七疋,钱八贯,为弟二等;绢五疋,钱五贯,为弟三等;绢三疋,钱三贯,为弟四等;绢一疋,钱三贯,为弟五等。

    右厢禁军用此例。军都挥使以上,委诸主将宾功大小,约此等,优加酬赏,给讫奏闻。绢十疋,为弟一等;绢八疋,为弟二等;钱十贯,为弟三等;钱五贯,为弟四等;钱三贯,为弟五等。

    右蕃落、义军、弓箭手用此例。此上二等赐物,或有旧支锦袄子腰带者,自依旧例支,仍将价直纳准赐物等弟配折。弟四等以下,更不支锦袄子腰带。

    一、临阵对贼,矢石未交,先锋驰入,陷阵突众,贼徒因而破败者,为奇功。或寇贼坚锐,城池险固,山林阻隘,道路遥远,及救兵不继,如此之类,既制胜克敌,难易相远,并不可以常格酬叙,委主将临时录奏旌赏。

    一、杀贼,斩一级者,与弟四等赐。其临阵斫营,率先用命,及突众深入,各有杀获者,与弟二等转。转者,谓转阶级,下条转准此。一、临阵或斫营,生擒贼,每一人,与弟二等转。

    一、生擒贼人员者,与弟一等转。

    一、斫贼营寨,能使寨动贼乱,因而入败者,若使臣部领,与弟三等转官;若只军员部领,与弟一等转,仍并给弟二等赐;随从军士,各与弟三等赐。若使臣部领有军员随从,其军员与弟二等转,赐物准上。

    一、临阵能用命杀退贼者,除主将准阵获行赏外,其余军士,非擒生斩级者,每人给弟五等赐;若与贼对阵,未决胜负,因策应而得胜者,其策应将士各加一等赏赐。一、能邀获贼探马游骑者,与弟二等转。一、深入杀贼致中伤者,给弟四等赐;虽中伤,仍有获,除转迁外,给弟三等赐;重者加一等。

    一、擒生斩级,有中伤者,除转迁外,别给弟四等赐,重者加一等。

    一、临阵斫散头首、旗鼓者,与弟三等转,仍给与弟五等赐。如能夺致旗鼓者,与弟二等转,仍给本等赐。夺致者,须主将临阵亲见,及众人保委,方得行赏。

    一、将校临阵被伤,有能救免者,与给弟一等赐。

    一、数人共擒斩贼一人,或数十人共擒斩贼数人者,除亲擒斩到依上条赏赐外,余随从人各降一等。一、将士每有战伤,官司并给与公凭。若重伤两次、轻伤三次,与弟三等转。

    一、觇得贼情者,赐物。如因此败贼,优与酬赐。

    一、捕获贼奸细者,赐物。

    一、告人与贼通情得实者,赐物,仍别给所犯之家妻子杂畜资财。以上三条,并随功大小,酬给赐物,先定数。如有探知贼大谋秘计,因此广致克获;若诱降酋长、城戍及贼庭用事将相者,并为奇功,录奏特议旌赏。

    一、攻战所获军帐人畜资财杂物等,并赐所获之人;内马及甲仗,纳官给偿。

    一、大捷多获,除赏奇功外,一半入官,一半均赏战士。其物非私家得用者,官给其直。

    一、擒斩到贼近上头首,并理入奇功,委主将录奏。

    一、将士得功或高于所立赏格者,并比奇功录奏。一、破蛮獠立功者,减西北边战功二等赏之。

    战伤例禁军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伤重者,支绢七疋;轻者,五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五疋,轻三疋。长行以上,重三疋,轻二疋。

    厢军、义军、弓箭三副指挥使以上,重五疋,轻三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三疋,轻二疋。长行以上,重二疋,轻一疋。右为裹疮之赐,其酒药钱物,并临时约旧例随轻重支给,以公用物充。

    战士例阵亡军士,各随军分指挥给与赙赠,其等第用三司。

    宣例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取最长一名,年二十已上,充填本军。内有人材过本军等样,或不及元军,分等样配军,并倍支入军例物。内十五以上,身无残疾,愿充军者,且支半分,请受候年及二十,据等配军。其无人充军者,家属随便,仍给钱十贯。

    阵亡军员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已上,二人,并充殿侍。或已在军者,与十将;如十将以上者,量与转迁。若无子孙可录,指挥使,家给钱一百贯;副指挥使,八十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七十贯。其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列奏取旨。

    行赏约束一、立功将士应合酬叙者,皆令主将于贼退后、诸军未散时,对众叙定,直言斩获中伤次弟,务从简速。

    一、将士得功,主将即时对定,明其姓名申奏,不得以随身牙队亲识移换有功人姓名,致抑压先锋、远探及临阵效命之人。如士卒显有功状,为人移易抑压者,许经随处官司自言。

    一、申得功将士,使臣皆具官任、军分、姓名、本属主帅、官军贼众多少、彼此杀获输失之数、及夺得军资器械、并战时月日、战处去州县远近,仍具部着等姓名开奏,亦须文字简速,不得淹迟。

    一、定将士战伤,内临阵者,如背后伤中,不在赏例;若深入杀贼,斫营陷阵,虽伤中在背后,不为退怯,亦与赏赐。

    一、应随军赏赐钱帛袍带等纳数,将行备军前合要即时支给外,若将士得功应赐者,并主将先给印纸,开出色件付身。其印纸不得临阵对垒给散,别致喧挠,军回日所在州军疾速申请。若有违约束者,斩。

    一、临阵,非主将命,辄离队先入者,斩。

    一、贼军去阵尚远,弓弩乱射者,斩。谓射力不及之地。

    一、临阵闻鼓声,合发弓弩而不发,或虽发而箭不尽,不尽谓若众射三箭,己独射二箭之类,及抛弃余箭者,斩。

    一、临阵,弓弩已注箭而回顾者,斩。一、将校士卒临阵诈称病者,斩。在边镇,诈有所规免者,绞。或副部署以上,诈病者,奏裁。一、临阵或在贼境,非应得传言,而辄高声者,斩。非临阵、在贼境者,杖一百。一、下营讫,非正门辄出入者,斩。

    一、觇候谬说事宜,吏相托及漏泄者,斩。一、将座有私仇,至临阵以相报复者,斩。

    一、临阵失马者,斩。力战,马被伤杀者,不坐。即军员将弱马换军士壮马者,亦斩。钤辖已下,除名决配;副部署已上,约取奏裁。

    一、合战,争他人所获首级者,斩。若众力杀获,不辨主名,辄取首级者,亦斩。

    一、逐贼将帅,指定远近逐所而辄过者,斩。或不及指定处所者,亦斩。

    一、不战而降贼者,或背国归贼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仍没其家。没家者,男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祖孙兄弟娣妹资财田宅,并没官。余修没官准此。

    一、战阵失主将,亲兵者并斩。临阵擅离主将左右者,并拟违制之罪。

    罚条一、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一、克日会战,或计会军事,后期者,斩。计会军事,如大雨雪及水火,力不能赴者,不坐。

    一、军中非大将令,副将下辄出号令,及改易旌旗军号者,斩。若号令未便,须合改易者,先申大将;如事当机速,不及先申,其改易实便者,不坐。即叫呼或吹物涉伪号者,亦斩。

    一、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辄抽一人一骑者,斩。

    一、会战或临贼下寨,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主者及所犯者皆斩。

    教阵而违者,杖一百断。

    一、下营误不如法,主者杖一百;在贼庭者,斩。

    一、背军走者,斩。非出军临阵日,依厢禁军敕修。

    一、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发兵者,斩。若贼已叩境,即时须兵马策应,关报主将不及者,勿坐。

    一、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斩。得符契不发,及不即发,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若寻常抽发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虽得符契,不依次弟,及无宣命文牒相副而报发者,亦斩。

    一、临阵先退者,斩。一、逐队部被攻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当救不救,因致陷者,全队部皆斩。

    亦斩,但随从坐起。

    一、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

    一、阵定后,辄进退乱行者,前后左右所行之处,听便斩。

    一、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如前将先合,后将即赴。进退应接乖者,斩。

    一、贼来,可出军而不出者,斩。

    一、令远探卓望,不觉贼来者,斩。

    一、差探贼军,反入贼境,可往而不往,更相推托,及回不以实言者,斩。一、有警急,不举烽;及见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警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承误而应者,不坐。

    一、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斩。或围贼城不固,亦斩。一、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他火者,斩。

    一、行军不赴队伍,犯兰后马者,斩。

    一、器仗不预修整,致临阵不堪施用;或给受之际,不即言上,致临阵败事者,斩。

    一、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在和允,即时裁遣,违者以违制论;所执显涉颇曲者,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具承受日时,疾速奏报,迟者以违制论。

    一、出军在道,及缘边城寨,支请受典级,敢减克粮食草料衣资赏赐者,不以多少,皆斩。

    一、吏卒与贼私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没其家。

    一、主吏役使不平者,斩主吏。谓指挥使已下。一、不服差遣者,斩。

    一、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并斩。非出军临阵,自从常法。

    一、巧诈以避征役者,斩。

    一、避役自伤残者,斩。一、将吏受赃枉法,及论功定罪,故不以实者,斩。失者,委主帅量罪断遣。

    妄张贼数,至误奏阵获者,亦斩。

    一、隐欺破贼收获及死亡兵士资财者,斩。

    一、以强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扇摇恐吓军伍,及犯阶级,于理不顺者,斩。

    一、博戏赌钱物者,斩。非出军临阵,自依常法。

    一、去失衣甲器械者,斩。主将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及故毁弃军装、或盗卖器械、军装而诈称去失者,亦斩。

    一、大军在路遗落器械、衣物,皆须移在道傍,令收后人收候下营处,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认、及隐匿者,斩。收后人不收者,杖一百。

    一、军中奔车走马者,斩。自指挥使以下,并须步入营寨,违者,杖一百。

    营寨,谓主帅所在。

    一、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

    一、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以动众心者,斩。

    一、无故惊军,叫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呼惊众者,并斩。即贼乘暗攻营,将士辄呼动者,亦斩。

    一、军中有卒警急及失火,在军人辄叫呼奔走者,所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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