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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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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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人肉搜索一旦涉及具体被搜索的人,就难免会牵涉其并不愿意被广大民众知晓的私人情况。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种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而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已尤为突出。
    利用“人肉搜索”对事件中人物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可以说是达到了极致,各种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方式几乎无所不用其极,包括披露个人婚姻、恋爱、家庭状况等公认的私生活领域;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QQ聊天记录);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等。事件中的各个相关人物也都因个人隐私被披露而不堪其扰,因此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
    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生效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的行为、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其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该条例虽是地方性法规,但其开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先河,这表明网络隐私权已经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该条例的确定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相信有了这一先例,国家对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会越来越严谨,人们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就能更畅快地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
    法律课堂:
    网络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人们足不出户即可知天下,需要了解的内容,上网一点击,便会出来上千条此类信息。网络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即使相隔天南海北,也可以毫无顾忌地和网友聊天,减轻现实生活的压力。但每一个新鲜事物的出现总会伴随着种种担心,网络亦是如此。所以即使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中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注意应有的“度”,“度”是好与坏的分界线,任何事情如果超过了应有的“度”,哪怕仅是丁点,也可能会一失足成千古恨,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
    ——正当防卫
    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该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玉娇的反抗使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便对其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双相心境障碍,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以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自己的侵害,但她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所以,邓玉娇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宣判的时候,虽然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最后的审判结果却是免予其刑事处罚。法院在做此宣判时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邓玉娇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后,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此案的定性属防卫过当,那就说明邓玉娇的行为首先应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其次才属防卫过当。
    本案中,邓玉娇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可以肯定是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邓玉娇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是一种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实施有一个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如果是抢劫者在抢劫逃跑的过程中被受害人撞死或撞伤,这种情况符合正当防卫正在进行时吗?法院会认定这种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吗?
    2008年7月13日凌晨4点,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抢劫。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
    5点的时候,庞成贵、庞成添见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
    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时,龙女士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认为,歹徒抢劫后虽然驾车逃跑,但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所以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上述两例都是因为当事人的正当防卫而造成另一方死亡的案件,法庭在宣判时,都免除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坚定了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进行反抗的决心,也促使我国立法在保护防卫当事人方面更加完善。
    法律课堂:
    当今社会,各种暴行的出现使治安问题趋于严峻,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法律武器。正当防卫行为从积极方面肯定其有利无害、有功无过的社会效果,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做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许霆取款案,多按一个“0”改变一生——盗窃罪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的银行卡里只有170元,原本只想取出100元的他,无意中多按了一个0,令许霆没想到的是,取款机却吐出了1000元。随后许霆赶紧查看银行卡的扣款情况,却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5月,潜逃一年的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被挥霍一空。
    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后,许霆提出上诉,认为对自己的量刑判重了。2008年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影响一时的“许霆取款案”终于落下了帷幕,对于判决结果,许霆表示不再上诉。但对于法院的宣判许多人存在着疑惑,重审的判决究竟是基于哪方面的原因而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了呢?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许霆在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取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二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许霆盗窃的意图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沸沸扬扬的“许霆取款案”暂告一段落,然而此案引发的热议和思考仍在继续,在法律与道德层面之外,许霆的犯罪心理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许霆取得第一次多取款项时纯属意外,这时候大多数人会因为好奇而进行第二次操作,以证实柜员机是否出错,成功后,贪念也随之产生。多次成功后,许霆的贪欲和侥幸心理开始膨胀,在其“简单”的意识里,他认为这是上天送给自己的意外之财,如果银行没有发现,就属于自己,如果银行发现了,大不了就归还给银行,反正这些钱是自己意外获得而不是从银行窃取的。结果,一时贪念,铸成大错。
    人人都说,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可本案中的许霆偏偏就接着了这么一个“馅饼”,只是许霆并不知道,这个“馅饼”将会改变自己的命运。人都有欲望,都有贪念,因欲望、贪念而经不起诱惑,铸成大错悔恨一生的大有人在。许霆案作为一个特殊的案例,又给了我们同样的启示,究竟该以怎样的心态来面对诱惑,面对那些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许霆案落幕了,但愿许霆案留给我们的深思永远不会落幕。
    法律课堂:
    在我国,类似于许霆这样因一念之差而犯罪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见。利用心理学来解释这一现象就变得不难理解了。心理动力学理论认为,个体在无意识中隐藏着本能的欲望和冲动,这些欲望和冲动由于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限制,不能得到满足,但在某些外界条件的作用下,就会释放出来,最终引发犯罪。所以即使是正常人,如果不能适时调整心态,就很有可能在特定情境下产生犯罪冲动,诱发犯罪。虽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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