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作者:张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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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 第1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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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臣各条理财之策,议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琐屑,非国体。而累年以前积逋无不追徵,
南方本色逋赋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时,东南被倭,南畿、浙、闽多额外提编,江南至四十万。提编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银力差排编十甲,如一甲不足,则提下甲补之,故谓之提编。及倭患平,应天
巡抚周如斗乞减加派,给事中何煃亦具陈南畿困敝,言:“军门养兵,工部料价,操江
募兵,兵备道壮丁,府州县乡兵,率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请禁革之。”命如煃议,
而提编之额不能减。
    隆、万之世,增额既如故,又多无艺之征,逋粮愈多,规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
至十馀年,未徵而报收,一县有至十万者。逋欠之多,县各数十万。赖行一条鞭法,无
他科扰,民力不大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
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
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其后接踵三大征,颇有加派,事毕旋已。至四十六年,骤增辽饷三百万。时内帑充
积,帝靳不肯发。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
有奇。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
十万,遂为岁额。所不加者,畿内八府及贵州而已。
    天启元年,给事中甄淑言:“辽饷加派,易致不均。盖天下户口有户口之银,人丁
有人丁之银,田土有田土之银,有司徵收,总曰银额。按银加派,则其数不漏。东西南
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纳不同。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徵纳。
今因人土之宜,则无偏枯之累。其法,以银额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颁示直省。每
岁存留、起解各项银两之数,以所加饷额,按银数分派,总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
饷额而止。如此,则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为增减之弊。且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
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宜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
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则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而有司亦免逋
赋之患。”下部覆议,从之。
    崇祯三年,军兴,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田赋。户部尚书毕自严不能止,乃於九厘外
亩复徵三厘。惟顺天、永平以新被兵无所加,馀六府亩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赋百
六十五万四千有奇。后五年,总督卢象升请加宦户田赋十之一,民粮十两以上同之。既
而概徵每两一钱,名曰助饷。越二年,复行均输法,因粮输饷,亩计米六合,石折银八
钱,又亩加徵一分四厘九丝。越二年,杨嗣昌督师,亩加练饷银一分。兵部郎张若麒请
收兵残遗产为官庄,分上、中、下,亩纳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御史卫周胤言:“嗣昌
流毒天下,剿练之饷多至七百万,民怨何极。”御史郝晋亦言:“万历末年,合九边饷
止二百八十万。今加派辽饷至九百万。剿饷三百三十万,业已停罢,旋加练饷七百三十
馀万。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疏语虽切直,
而时事危急,不能从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
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
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
二升五合。迨造黄册成,以一百十户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户为三等,
五岁均役,十岁一更造。一岁中诸岁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曰均徭。
他杂役。凡祗应、禁子、弓兵,悉佥市民,毋役粮户。额外科一钱、役一夫者,罪流徙。
    后法稍驰,编徭役里甲者,以户为断,放大户而勾单小。於是议者言,均徭之法,
按册籍丁粮,以资产为宗,核人户上下,以蓄藏得实也。稽册籍,则富商大贾免役,而
土著困;核人户,则官吏里胥轻重其手,而小民益穷蹙。二者交病。然专论丁粮,庶几
古人租庸调之意。乃令以旧编力差、银差之数当丁粮之数,难易轻重酌其中。役以应差,
里甲除当复者,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曰鼠尾册,按而徵之。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
者,听自占,以佐银差。正统初,佥事夏时创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后诸上供者,官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须,复给所输银於坊里长,责其营办。给
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无所给,惟计值年里甲祗应夫马饮食,而里甲病矣。凡均
徭,解户上供为京徭,主纳为中官留难,不易中纳,往复改贸,率至倾产。其他役苛索
之弊,不可毛举。
    明初,令天下贡土所有,有常额,珍奇玩好不与。即须用,编之里甲,出银以市。
顾其目冗碎,奸黠者缘为利孔。又大工营缮,祠官祝厘,资用繁溢。迨至中叶,倭寇交
讧,仍岁河决,国用耗殚。於是里甲、均徭,浮於岁额矣。
    凡役民,自里甲正办外,如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候、弓兵、皁隶、门禁、
厨斗为常役。后又有斫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插浅夫之类,因事
编佥,岁有增益。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於是均徭、
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然粮长、里长,名罢实存,诸役卒至,复
佥农氓。条鞭法行十馀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也。天启时,御史李应升疏陈十害,其
三条切言马夫、河役、粮甲、修办、白役扰民之弊。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范景文言:
“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
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辄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
均於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罄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
时给事中刘懋复奏裁驿夫,征调往来,仍责编户。驿夫无所得食,至相率从流贼为乱云。
    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军户死若逃者,於原籍勾补。匠户二等:曰住坐,曰
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监局中官,
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动以千计,死若逃者,勾补如军。灶户有上、中、下三等。每
一正丁,贴以馀丁。上、中户丁力多,或贴二三丁,下户概予优免。他如陵户、园户、
海户、庙户、幡夫、库役,琐末不可胜计。
    明初,工役之繁,自营建两京宗庙、宫殿、阙门、王邸,采木、陶甓,工匠造作,
以万万计。所在筑城、浚陂,百役具举。迄於洪、宣,郊坛、仓庾犹未迄工。正统、天
顺之际,三殿、两宫、南内、离宫,次第兴建。弘治时,大学士刘吉言:“近年工役,
俱摘发京营军士,内外军官禁不得估工用大小多寡。本用五千人,奏请至一二万,无所
稽核。”礼部尚书倪岳言:“诸役费动以数十万计,水旱相仍,乞少停止。”南京礼部
尚书童轩复陈工役之苦。吏部尚书林瀚亦言:“两畿频年凶灾,困於百役,穷愁怨叹。
山、陕供亿军兴,云南、广东西征发剿叛。山东、河南、湖广、四川、江西兴造王邸,
财力不赡。浙江、福建办物料,视旧日增多。库藏空匮,不可不虑。”帝皆纳其言,然
不能尽从也。武宗时,乾清宫役尤大。以太素殿初制朴俭,改作雕峻,用银至二千万馀
两,役工匠三千馀人,岁支工食米万三千馀石。又修凝翠、昭和、崇智、光霁诸殿,御
马临、钟鼓司、南城豹房新房、火药库皆鼎新之。权幸阉宦庄园祠墓香火寺观,工部复
窃官银以媚焉。给事中张原言:“工匠养父母妻子,尺籍之兵御外侮,京营之军卫王室,
今奈何令民无所赖,兵不丽伍,利归私门,怨丛公室乎?”疏入,谪贵州新添驿丞。世
宗营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为汰省,而经费已六七百万。其后增十数倍,斋宫、秘殿
并时而兴。工场二三十处,役匠数万人,军称之,岁费二三百万。其时宗庙、万寿宫灾,
帝不之省,营缮益急。经费不敷,乃令臣民献助;献助不已,复行开纳。劳民耗财,视
武宗过之。万历以后,营建织造,溢经制数倍,加以征调、开采,民不得少休。迨阉人
乱政,建第营坟,僭越亡等,功德私祠遍天下。盖二百馀年,民力殚残久矣。其以职役
优免者,少者一二丁,多者至十六丁。万历时,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至若赋税蠲免,有恩蠲,有灾蠲。太祖之训,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岁无灾伤,亦
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又设预备仓,
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荆、蕲水灾,命户部主事赵乾往振,迁延半载,怒而诛之。青
州旱蝗,有司不以闻,逮治其官吏。旱伤州县,有司不奏,许耆民申诉,处以极刑。孝
感饥,其令请以预备仓振贷,帝命行人驰驿往,且谕户部:自今凡岁饥,先发仓庾以贷,
然后闻,著为令。”在位三十馀年,赐予布钞数百万,米百馀万,所蠲租税无数。成祖
闻河南饥,有司匿不以闻,逮沼之。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有司水旱灾伤不以闻者,
罪不宥。又敕朝廷岁遣巡视官,目击民艰不言者,悉逮下狱。仁宗监国时,有以发振请
者,遣人驰谕之,言:“军民困乏,待哺嗷嗷,尚从容启请待报,不能效汉汲黯耶?”
宣宗时,户部请核饥民。帝曰:“民饥无食,济之当如拯溺救焚,奚待勘。”盖二祖、
仁、宣时,仁政亟行。预备仓之外,又时时截起运,赐内帑。被灾处无储粟者,发旁县
米振之。蝗蝻始生,必遣人捕枌。鬻子女者,官为收赎。且令富人蠲佃户租。大户贷贫
民粟,免其杂役为息,丰年偿之。皇庄、湖泊皆驰禁,听民采取。饥民还籍,给以口粮。
京、通仓米,平价出粜。兼预给俸粮以杀米价,建官舍以处流民,给粮以收弃婴,养济
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幡竿二寺。其恤民如此。世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
灾荒疏至,必赐蠲振,不敢违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永乐以后,减其数。
    纳米振济赎罪者,景帝时,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减三之一,馀递减有差。捐纳事
例,自宪宗始。生员纳米百石以上,人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
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武宗时,富民纳粟振济,千石以上者表其门,九百石至
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从六品。世宗令义民出谷二十石者,给冠带,多者授官正七
品,至五百石者,有司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报灾之法,洪武时不拘时限。弘治中,始限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
万历时,又分近地五月、七月,边地七月、九月。
    洪武时,勘灾既实,尽与蠲免。弘治中,始定全灾免七分,自九分灾以下递减。又
止免存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制云。
    
      志第五十五  食货三    
 ○漕运  仓库
    历代以来,漕粟所都,给官府廪食,各视道里远近以为准。太祖都金陵,四方贡赋,
由江以达京师,道近而易。自成祖迁燕,道里辽远,法凡三变。初支运,次兑运、支运
相参,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苏州等九府,运粮三百万石於汴梁。已而大将军徐
达令忻、崞、代、坚、台五州运粮大同。中书省符下山东行省,募水工发莱州洋海仓饷
永平卫。其后海运饷北平、辽东为定制。其西北边则浚开封漕河饷陕西,自陕西转饷宁
夏、河州。其西南令川、贵纳米中盐,以省远运。於时各路皆就近输,得利便矣。
    永乐元年纳户部尚书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陈州颍岐口
跌坡,别以巨舟入黄河抵八柳树,车运赴卫河输北平,与海运相参。时驾数临幸,百费
仰给,不止饷边也。淮、海运道凡二,而临清仓储河南、山东粟,亦以输北平,合而计
之为三运。惟海运用官军,其馀则皆民运云。
    自浚会通河,帝命都督贾义、尚书宋礼以舟师运。礼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辄败,
乃造浅船五百艘,运淮、扬、徐、兗粮百万,以当海运之数。平江伯陈瑄继之,颇增至
三千馀艘。时淮、徐、临清、德州各有仓。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至淮安仓,分遣官
军就近輓运。自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德以京卫军,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以
次递运,岁凡四次,可三百万馀石,名曰支运。支运之法,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
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支。通数年以为裒益,期不失常额而止。由是海陆二运皆罢,惟
存遮洋船,每岁于河南、山东、小滩等水次,兑粮三十万石,十二输天津,十八由直沽
入海输蓟州而已。不数年,官军多所调遣,遂复民运,道远数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书黄福建议复支运法,乃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百五十万石於
淮安仓,苏、松、宁、池、庐、安、广德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於徐州仓,应天、常、
镇、淮、扬、凤、太、滁、和、徐民运粮二百二十万石於临清仓,令官军接运入京、通
二仓。民粮既就近入仓,力大减省,乃量地近远,粮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
以给官军。惟山东、河南、北直隶则径赴京仓,不用支运。寻令南阳、怀庆、汝宁粮运
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粮运德州仓,其后山东、河南皆运德州仓。
    六年,瑄言:“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瓜洲,兑
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是为兑运。命群臣会议。吏部
蹇义等上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以地远近为差。每石,湖广八斗,江西、浙江七斗,
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仍令
民自运赴诸仓,不愿兑者,亦听其自运。军既加耗,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拨之费,且得
附载他物,皆乐从事,而民亦多以远运为艰。於是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矣。军与民兑
米,往往恃强勒索。帝知其弊,敕户部委正官监临,不许私兑。已而颇减加耗米,远者
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三分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他物准。正粮斛面锐,耗
粮俱平概。运粮四百万石,京仓贮十四,通仓贮十六。临、徐、淮三仓各遣御史监收。
    正统初,运粮之数四百五十万石,而兑运者二百八十万馀石,淮、徐、临、德四仓
支运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变,复尽留山东、直隶军操备。苏、松诸府运粮仍属民。景
泰六年,瓦剌入贡,乃复军运。天顺末,兑运法行久,仓入觊耗馀,入庾率兑斛面,且
求多索,军困甚。宪宗即位,漕运参将袁佑上言便宜。帝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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