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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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 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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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后期的一·八五一年,爆发了太平天国农民运动,以洪秀全为首的农民英雄在建都天京后,即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革命军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设想。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思想,具有明显的反封建特色。《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肯定了经济上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意味着废除买卖婚姻。同时,太平天国禁止嫖妓、纳妾、买卖奴婢、缠足、溺婴等陋习,严格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但是,由于受农民阶级局限性所制约,太平天国虽有“一夫一妇,理所当然”的明文规定,却只适用于低级军官和一般的贫民,东王、西王仍是妻妾成群,洪秀全更是广蓄嫔妃。可见在婚姻制度上,他们并没有超出封建帝王的眼界。他们对妇女的重视,主要是出于军事斗争的需要。太平天国的妇女政策以及由此给妇女带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变化,只能算是近代中国妇女运动的前奏。
  一九三O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其第四篇《亲属》是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包括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七章。尽管《中华民国民法》产生于辛亥革命之后,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朝已经被推翻,但该法在婚姻家庭方面依然维护封建婚姻家庭体系,实际上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延续。
  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其基本特征为三:
  一、包办强迫。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包办强迫婚姻的合法形式。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上是男系尊长之命;而“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要通过媒介,男女双方丝毫没有什么自由可言。这种完全由第三者包办强迫,而不许婚姻当事人本人在婚前建立任何相互了解、相互爱情的不自由的婚姻结合,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道德的。  二、男尊女卑。  我国古代自从进入父系社会以后,女子一直处于卑下、屈从的地位。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外女内。“夫为妻纲”成为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只能“从一而终”。按照封建法律的规定,妻子无人身权,无财产权,完全处于依附于丈夫的无权地位。妻子虽然只有——个,但纳妾不受限制(纳妾不算结婚)。所以,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妾)制。
  三、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父为子纲”,“父叫子死,子不得不死”。按照封建礼教的规定,一家之内,妻必从夫,子必从父。子女成为封建家长蹂躏的对象,根本没有利益可言。
  作为封建主义国家制度的派生物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在旧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之久,它不知葬送了多少万万男女——尤其是妇女的幸福和生命,同时也严重地妨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我在等待。
  十二月八日下午三点,那令人激动的电话铃声终于响起来了。卢正珉在电话中告诉我,罗琼大姐的病情稳定了一些,医生准许她回家休养一段日子。老人同意接受我的采访。
  九日上午九时,我应约前往罗琼大姐在木樨地的寓所。
  
  罗琼大姐端坐在客厅的一张藤椅上,九十九岁老人,上背微驼,身材瘦削,不过气色还算不错。卢正珉把我介绍给她,说:“罗大姐,这就是一直想采访您的那位海军作家。”
  
  老人示意我坐下,和蔼地问:“你一个军人,怎么会关注起《婚姻法》来了?”
  
  我说:“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人。但是,对于几部婚姻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特别是对一九五O年那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基本没人知道。还有,婚姻法是——个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的晴雨表,通过对婚姻法制定过程和贯彻过程的研究,可以涉及更多的内容,我对这些问题很感兴趣,我觉得也应该让更多的读者了解。”
  
  老人说:“我佩服你们军人的执著精神……有关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参与的几位大姐都走了,我要再不说,了解真实情况的人就没了。从这个 角度讲,我也有这种责任。”
  罗琼大姐打开了记忆的闸门,缓缓为我们讲述了半个世纪前的那段历史……
  一九四八年初秋,西柏坡。
  滹沱河两岸的高梁熟了,酱红色的高粱穗子,组成了满山遍野的红色“火炬”。红色“火炬”倒映在清澈见底的河水中,整条河都泛着红波。这个原先非常不起眼的小山村,如今却成为世界瞩目的中国革命的总指挥部。
  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开始指挥决定中国命运的辽沈、淮海和平津三大战役。刘少奇、朱德则主要负责解放区的土改和挺进北平的准备工作。
  去年,也是金秋时节,罗琼来到西柏坡。在她的眼中,西柏坡是世界上最令人神往的地方。
  一九一一年,罗琼出生在江苏省江阴一个暴发、暴落的商人家庭里。从青年时代开始,便投身于妇女运动。她作过农村调查,参与发起上海各界妇女的救国会。抗战爆发后,罗琼与人合著了《战时妇女工作》一书,动员更多的妇女群众投入到抗日第一线。她还参加上海妇女抗敌后援会,组织各界妇女到医院慰劳伤兵,到难民收容所组织教育难民。一九三八年,她参加了新四军,奔赴抗日前线。在军部直属教导队,罗琼为来自八省坚持游击战争的红军班排干部和来自城市工人、知识青年讲课。她讲授社会发展史、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和妇女解放问题。由于工作出色,一九四O年,罗琼当选为新四军出席中国共产党“七大”的候补代表(后补为正式代表,是新四军唯一的女代表)。四月从皖南出发,跨过重重封锁线,历尽坎坷,十月抵达延安。由于“七大”延期召开,在延安期间,罗琼参加了整风运动、边区大生产,编辑《中国妇女》副刊。“七大”结束后,罗琼被派往山东解放区。她最先办起了生产推进社,既解决群众的生活问题,又支援前线作战。
  罗琼是一年前,接到中组部的调令,来中央妇委工作的。从山东渤海区出发,经河北南部平原,急匆匆赶到西柏坡,到中组部报到时,她问:“中央妇委在哪里办公?”人家笑着告诉她:“在‘土改’里。”
  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妇委委员们都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当时,中央妇委书记蔡畅在东北解放区,副书记邓颖超在阜平县,秘书长帅孟奇,委员康克清、张秋琴、杨之华、李培之等分别在晋察冀解放区的农村蹲点搞土改。
  罗琼热切地要求马上到土改第一线去,中组部将她安排到离西柏坡十里地的夹峪村。对于当时参加土改的情景,罗琼依然是记忆犹新,她说:“我去夹峪村时,土改已经开始,我参加了发动群众,斗争地主,平分土地等几个阶段的工作。地主剥削农民,尤其是超经济剥削,如果不是亲耳倾听苦主的痛诉,就没有那么深的认识;农民需求土地的迫切心情,不是亲眼所见,也是难以相信的。”
  从九月开始,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中央妇委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这一建议很快得到中央的批准。九月二十日,会议开幕,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过一个小土坡转眼间就到了。
  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
  刘少奇热情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
  “会议开得不错吧?”刘少奇问。
  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方针。”
  刘少奇说:“革命的形势发展很快,党中央领导的伟大的战略反攻已经开始,中国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片刻,刘少奇习惯性地点燃一支烟,“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大家都很高兴,邓颖超连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吧!”
  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那只从延安转战带出来的写着“奇字第3号”的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已经发 黄的小册子:“这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是一九三一年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的。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十月五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盂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于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一铺土炕,几张桌子,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率,少的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三,最多的达百分之九十九。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一点九,多的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九。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百分之五十四,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则占百分之五十一,多则占百分之八十四。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百分之五十八…百分之九十二。
  
  由于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大家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
  邓颖超说,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舌,向妇女进行斗争。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八十多个妇女被划为“破鞋”,加上这个帽子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她们的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以区别。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不准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还有关于抗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当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中华苏维埃政府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罗琼告诉我:“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一九三一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国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资料:
  在中妇委会议发言摘要
  邓颖超同志对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一条的意见: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有的同志怕这一条实行起来下边会乱。我认为:
  一、过去十年没有这条,下面照样发生两种乱:一种因所谓自由离婚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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