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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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第2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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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派兵往助,必破燕贼。
  王镕接书,与众将佐商议道:“燕、汴两强相争,无论谁胜,必侵常山,我意固守城池,任他二人相争,如何?”
  牙将符习道:“不可,刘仁恭,禽兽,残暴不仁。今其势众,若胜,河北生灵涂炭了!唯有与汴梁修好,求他发兵相助,破刘仁恭为先。至于朱温胜后必觊觎常山,则观河东晋王之举动。其晋王肯若发兵相助,则我等力拒,其若不救,我等则改旗附大梁,如此一来,庶几可保常山无忧!”
  王镕深感有理,于是回书葛从周,派大军渡过滏水待命。
  朱温继续往徐州赶,还没有到达。牛存节与刘知俊、张归厚及时任武宁节度使王敬荛(文官)商议道:“我等奉命来拒淮贼,至今无功。却惊得大王亲自赶来,这是我辈的耻辱!如今刘仁恭又大举侵犯魏博,大梁兵力不够。何不先用疲兵计,可令大王能全力抵御燕贼!”
  三人都说:“有理!”当晚三更时分,牛存节先率一部军至淮南军营外,纵火擂鼓,大噪喊杀!
  淮南主将台蒙急忙唤醒士卒,披挂上阵,杀出营外。牛存节却已退去。台蒙只好退回,继续睡觉。可是只睡的一个时辰,牛存节又来了,擂鼓大噪。台蒙再次披挂出营,却又已退去。如此一夜四五次,淮南军皆不得休息。
  次夜,乃换成张归厚,也是如此,每夜轮换。如此折腾的四五夜,淮南军尽显疲态。又探知朱温援兵已近,台蒙被迫退军。朱温听说淮南台蒙已退,传令刘知俊驻守徐州不动,余部随己回汴。派李思安、张存敬先行救援魏博,自统余部继后,驻扎在滑州,以观静止。
  这时刘仁恭已攻魏州数rì,赖贺德伦助守,城池难下。惊闻王镕大军渡过滏水,李思安率救兵已至内黄,便对刘守文道:“我儿之勇,十倍于李思安。现在分给你五万军,先破鼠辈,再擒罗雏(指罗绍威)。”
  刘守文大惊。他尚不知还有个王彦章,心思李思安久号河南第一勇夫,我怎能擒来?便说道:“若得单姑父相助,更有胜算!”刘仁恭yīn沉脸sè道:“怎生了你这懦夫,将来必无大用。”不过毕竟是自己儿子开了口,刘仁恭心中虽然不喜,仍令单可及助他同往。
  就在这一天,身在蒲州的李曜收到急报,此报乃从华州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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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唐代屯田和营田的相似之处主要有四点,其经营者、设置目的、设置地点和经营方式都很类似。
  从经营人员来讲,其经营者都是既有军士,又有百姓。唐代屯田的经营者多为军士,高宗显庆年间,刘仁轨率兵镇守百济城,“渐营屯田,积粮抚士,以经略高丽。”宣宗大中年间,毕诚为河西供军安抚等使,“以边境御戎,以兵多积谷为上策。乃召募军士,开置屯田”。
  也有百姓屯田的现象。如高祖时,河间王“孝恭治荆,为置屯田,立铜冶,百姓利之。”德宗时,也发布过百姓屯田诏令:“天下应荒闲田,有肥沃堪置屯田处,委当管官审检行情愿者,使之营田,如部署jīng当,收获数多,本道刺史特加褒升。”当然此处诏文中的“营田”是经营田地之意,而非指田制。
  唐代营田的经营者最初为军士。如高宗仪凤中,“常之以河源军正当贼冲,yù加兵镇守,恐有运转之费,遂远置烽戍七十余所,度开营田五千余顷,岁收百余万石。”文宗太和七年四月,“以宣武军先置营田,别加田卒,至是敕罢。”讲的都是以军士营田。
  同样,唐代营田的经营者也有百姓。如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可见,宪宗末年,曾一度改天下营田为百姓经营。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诏曰:“诸道除边军营田处,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其所管田,自为军中资用,不合取百姓营田。”穆宗下诏军粮不应从百姓营田中取得,这说明元和年间依然有百姓经营营田的现象。
  而从设置目的来看,军士屯田、营田与百姓营田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供应军需,而百姓屯田则主要是为了增加朝廷收入。
  军士屯田始于汉代,目的是为了解决边疆军粮的供应问题。唐代屯田也一样,军士屯田也是为了供应军需。如武德年间,窦静为并州大总管府长史,“时突厥数为边患,师旅岁兴,军粮不属,静表请于太原置屯田以省餽运。”武周时期,娄师德奉令检校丰州都督,“率士屯田,积谷数百万,兵以饶给,无转让和耀之费。”不过军士屯田虽以供应军需为主,但若有余粮则要上交国库。如开元年间,“河州敦煌道,岁屯田,实边食,余粟转输灵州,漕下黄河,人太原仓,备关中凶年。”
  军士营田也以供应军需为目的。如德宗贞元年间,杜亚“奏请开苑内地为营田,以资军粮,减度支每年所给,从之。”贞元十年,郑滑营田使李复,“置营田数百顷,以资军食”。敬宗宝历元年,沧景节度使杨元卿上言,本道“营田收廪粟二十万斛,请付度支,充军粮。”
  百姓营田同样也以供应军需为主要目的。如文宗太和年间,义昌军节度使段侑,在其治州内,“与下共劳苦,以仁惠为治。岁中,流户襁属而还,遂为营田,丐耕牛三万,诏度支赐帛四万匹佐其市。初,州兵三万,仰稟度支,侑始至一岁,自以赋赡其半,二岁则周用,乃奏罢度支所赐。”
  而百姓屯田则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如开元五年,营州“开屯田八十余所,追拨幽州及渔阳、淄青等户,并招辑商胡,为立店肆,数年间,营州仓廪颇实,居人渐殷。”这里,“营州仓廪”即营州官仓也。唐代宗敕令“天下郡国,散置诸屯,转漕入关,以资均济。”郡国诸屯的粮食漕运人关中,目的也是将其作为国库收入来调剂也。
  从设置地点来讲,屯田与营田一般都选择在边地或内地空闲之处。
  屯田除大部分设在边地,如前文所言及的东北、北部、西北等地外,内地空闲之处也有小规模的屯田设置。如中宗时,王睃为桂州都督,罢桂州屯兵,“开屯田数千顷,百姓赖之”。代宗大历末,李承为淮南、淮西黜陟使,在“楚州置常丰堰,以御海cháo,屯田靖卤,岁收十倍。”除桂州、楚州外,关中也置有屯田,如《唐大诏令集》载:“自顷关中,□乏牛力,封圻千里,半是丘荒,置屯田已来,皆变良沃。”无论是边地,还是内地屯田,一般都“取荒闲无籍广占之地”。
  营田的设置也是既有边地,又有内地,而且也都取无主之旷地。如穆宗时,灵武、邠宁多旷土,王起“奏立营田。”灵武、邻宁即西北边地。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李曜河中节度使府所下辖的屯田和营田,便是这些。
  从经营方式看,屯田与营田的经营都是既有雇佣经营,又有地租经营。
  军士屯田与营田由于经营者都是军士,且经营目的以供应军需为主,所以军士屯田、营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给自足的xìng质。如唐律军防令规定:“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责全功。”军士屯田、营田以充军士之食,不责全功,也就说明军士耕垦主要是自给自足。然而,除供军需外,有时也要将多余部分上交朝廷。百姓屯田、营田无非最终也都是为了增加朝廷收入,这就使得二者在经营方式上可能产生一致xìng。
  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如果屯田百姓使用朝廷提供的耕牛耕种,朝廷则给佣金每人每年“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而如果是“私出资费,数又倍之。”这里,屯田百姓与朝廷之间显然是一种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下,屯田者的收入可以不受旱涝灾害的影响,显然有利于百姓的一面;这样,朝廷的利益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后来难免有人感叹,实行民屯以来,资费数倍,人不敷出,“无益军储,与天宝以前屯田事殊。”其实,百姓屯田采用雇佣经营的方式自汉代已经开始,汉代的屯田客其为佣工,月给值1千。所以,唐代屯田采用雇佣方式应是对汉代的继承。
  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地租经营的方式。如德宗贞元元年十一月诏:天下屯田,“以诸sè人及百姓情愿者,使之营佃,收获数多,本道刺史特加褒升。”可见,屯田地不仅可以租佃给百姓,而且收租多的刺史还可得到褒升。至于租额的多少,史载开成年间,“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具民田岁获多少,取中熟为率。”即租额与土地的肥瘠及收成情况相关,一般分成三等,比照民田的中等收获量纳租。由于屯田土地的肥瘠程度显然不如民田,所以,屯田地租额参照民田,租额相对是高了点;不过这是与屯田属于朝廷所有,朝廷要负责屯田地的水利建设、提供屯田者耕牛、耕具、种子等劳动资料有关。
  唐代的营田经营也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如百姓营田,“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这是自有唐以来朝廷雇佣百姓营田的情况。
  这两组文书,从其内容看,营田使派发营田百姓谷物时是以家庭为单位,按照xìng别、年龄给予营田户分发各种谷物。这说明营田者与朝廷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
  唐代后期朝廷经常募兵营田,所募食粮健儿亦即官健。唐代的官健营田也具有一定的雇佣xìng质,如宣宗大中三年八月之《收复河湟德音》诏文载:
  奏凤翔、邡宁、灵武、泾原四道长吏,能各于镇守处,遣官健耕垦营田,即度支给赐牛粮种子,每年量得斛斗多少,便充军粮,亦不限约定数,三州七关,镇守官健,每人给衣粮两分,一分依常年例支给,一分度支加给,仍二年一替换。
  给予官健每人衣粮两份,说明官健的劳动也具有一定的雇佣xìng。由于雇佣关系的发展,到了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
  唐代的营田也采用过地租经营的形式。如“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唐后期经营营田的高赀户直属户部,向户部纳租,说明营田也采用了地租经营的方式。
  屯田与营田都有转化为民田的情况。如前所述,屯田、营田的经营者、经营方式都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样,其土地xìng质也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唐代,随着土地私有经济的充分发展,屯田、营田都有转化为民田的现象。
  玄宗年间,即有赐屯田予百姓的现象。如开元八年,令屯田中有百姓挂籍之地,在百姓还回后,割还其土地;并令将屯田地中的熟田,给予“同州有贫下欠地之户,自辨功力,能营种者”耕种。开元二十五年,又令陈、许、豫、寿等四州的屯田,“并定其地量,给逃还及贫下百姓”。开元二十六年,又令“京兆府界内,应新开稻田,并宜散给贫丁、及逃还百姓,以为永业。”代宗大历年间,又令华州地区的屯田,“并宜给与贫下百姓。”唐代中后期,将部分屯田还授给百姓,主要是因为在雇佣经营下朝廷所得不如在私田下朝廷的收益。
  唐代后期,营田也有转化为民田的现象。如宣宗年间,西北三州七关附近的营田户可以耕垦五年不加赋,五年以后,“重定户籍,便任为永业”。
  唐代后期屯田、营田向民田转化,一方面反映了唐后期土地兼并、私有化的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社会动乱的情况下,朝廷的控制力也相对减弱。
  至于屯田与营田虽属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但历来易被人们所混淆,除了上述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外,还有以下原因:
  一是文献中记载屯田、营田的用语有时比较模糊。
  屯田与其它形式的田地一样都需要经营,所以文献中常常会有“营屯田”之语出现。如《北史》载:李贤在河州“大营屯田,以省运漕。”《隋书》载:北齐河清年间,令“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新唐书》载:贞观年间,刘仁轨“遂营屯田,以经略高丽。”此外,在记述屯田、营田两种事物时,文献中常常运用“屯营田”之简语来表达。如《续通典》载:北宋“景德二年,令缘边有屯营田州,军长吏并兼制置诸营田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宋史》载: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诏,“留屯营田,以实塞下,国家设官置吏,专总其事。”“营屯田”与“屯营田”之语多次在史籍中出现,很容易让人认为屯田、营田为一回事。
  前文已言,屯田以屯为单位组织生产,屯是屯田的最小单位;但在文献记载中偶尔也有以营为单位的,如《玉海》载:南宋高宗绍兴年间,“邓艾屯田,自钟离以南置营”。营田的组织单位为营。如德宗时,“佑决雷陂以广灌溉,斥海濒弃地为田,积米至五十万斛,列营三十区,士马整饬,四邻畏之。”但在文献记载中偶尔也有以屯为单位的,如《玉海》载:“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992”。这样,非常规地营田以屯、屯田以营计算,也很容易造成二者概念上的模糊。
  二是营田使职责的双面xìng。前文已言,营田使是组织管理营田的官员。但是,在唐代,营田使不独掌管营田,有时还兼管屯田。如唐前期,“边州别置经略使,沃衍有屯田之州,则置营田使。”又代宗大历中,“元载为诸道营田使,又署为郎官,令于东都、汝州开置屯田。”敬宗宝历元年,“杨元卿为沧景节度使,诏以所置屯田有裨国用,命兼充当道营田使。”可见在唐代,地方上的营田使也有兼管屯田事务的职能。
  到了宋代,营田使依然兼管有屯田事务。如《宋史·陈规传》载:陈规上营、屯田事宜,“凡屯田事,营田司兼行,营田事,府县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条列以闻,诏嘉奖之,仍下其法于诸镇。”
  唐代,营田使不仅掌管营田事务,还兼管屯田事务;宋代,营田使兼管屯田事务,府县官又兼管营田事务。这种职能上的交叉管理,也很容易让人将营田与屯田混为一体。
  再有一个原因则是宋以后对屯田与营田已不甚区分。宋代,营田时常转化为屯田,如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南宋高宗绍兴六年,“都督行府奏改江淮营田为屯田”,营田转化为屯田,致使宋人对二者不再甚加区分了。
  宋人对二者不甚加区分,从宋人的言论里也可看出。如宋神宗熙宁七年,提点刑狱郑民宪言:“祖宗时屯、营田皆置务,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固有异制。然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边州营屯,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至于招弓箭手不尽之地,复以募民,则兵民参错,固无异也。”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屯田、营田在前代本不同,但由于后来营田的经营者不独于民,屯田也不独于兵,所以在北宋人看来,屯田、营田已无大异。而到南宋时,人们已认为“屯田营田分为二事,未合古制”,即对二者已经不再加以区分了。
  虽然南宋以后人们对屯田、营田已不再加区分,但在唐代,屯田、营田确实是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在文献中经常看到将二者相提并举的记载。如《旧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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