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的表达。1943年在延安,中国共产党首次系统总结并表达了自己的经验。毛的经典定义
就是在当时提出来的。请看下面一段:
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
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
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④
正像画着重号部分所明确表示的,虽然群众受到革命运动领袖们的信任,但他们最终还是
要去领会和掌握别人的思想。他们自己对于构筑一个系统化的理论体系是难有作为的。这
一点与列宁的思想有明显的相似之处,所以毛大约在提出“群众路线”的同时,也以其列
宁式的严厉态度再次强调必须接受由革命精英们集中指导的原则。“一部分同志”,他在
1942年2月1日的讲话中抱怨说:
他们不懂得党的民主集中制,他们不知道共产党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他们忘记了少
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体,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①
在由毛极力主张的既自下而上地主动调查和容纳,又自上而下地集中领导所界定的广泛范
围内,存在着侧重点不断变化的余地。从延安时期开始,毛泽东的侧重点是不断变化的。
然而,至少是直到文化大革命为止,他一直认为集中领导归根结底比民主更为重要。
不过,虽然毛决不是一个列宁斥之为“尾巴主义”的那种人(更准确的翻译是“落后主义”),
也就是说,跟在群众后头跑而不是去领导他们的那种人,但是,他比列宁(不用说斯大林)
更注意去倾听并考虑人民的意见,至少直到60年代一直是这样。然而,“群众路线”的另
一个方面必须注意到。有待解决的不光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问题,而且是党员及其支持
者的性质,特别是他们的社会成分方面也不一致。
按照马克思和列宁的观点,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即使列宁扩大了运动的社会基础,
给农民以相当的地位。然而,从1927年开始,毛在继续谈论无产阶级的主导地位的同时,
又从更广泛的社会阶层中吸收了新的成分:农村流氓无产者、店主、职员、小职员以及知
识分子等等诸如此类,甚至还包括“民族资本家”、“爱国绅士”和其他一些人。这些阶
层中的大多数相对说来都享有较少的社会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属于“人民”而不属
于“贵族”。虽然情况都一样,在苏联,“群众”(或“劳苦大众”)其实基本上是工人
阶级加上农民当中可靠成分的同义语,它用来替代阶级这个更为精确的标签,以强调追随
者的初期特点,因而他们需要领导。对于毛来说,“群众”表示绝大多数中国人民,这些
人最终都能推动革命。①
在毛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中,各不同阶级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将在后面进行探讨。然
而,他必须面对的“群众”异质性这一简单事实,也蕴含有关于他所努力创造的政治秩序
中领导的本质与功能。
当毛在1944—1945年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提出与国民党成立“联合政府”的设想最终化为泡
影,并为内战的硝烟取代之后,就再也没有任何理由继续维持关于党的直接政治目标的极
其模糊的提法了。因此,1949年6月30日,在毛泽东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所撰
写的一篇文章中,他提出了准备在三个月之后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确切本质。
实际上,早在1939年5月,毛就已经介绍过“人民民主”的概念。在纪念“五四”运动
20周年的讲话中,他说“在目前的阶段上,不是实行社会主义,而是破坏帝国主义和封建
主义,改变中国'现在的'这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地位,建立人民民主主义的制度”。②到
了1949年,毛指出新人民民主政权的特征时,提出了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使用过的“国
体”与“政体”的区别。③因为毛泽东及其他一些作者是在马克思主义的
框架中看待这一问题,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他们主
要是从阶级意义上去界定国体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在1952年首次
出版的一本供基层干部政治学习用的参考书中,作者说了下面一段
话:
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国体问题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即国家政权的阶级
支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目前世界上各种国家的国体可分为三种类型:(l)资本主义的
国体,实行反动的资产阶级专政;(2)社会主义的国体,实行工人阶级专政;(3)新民
主主义国体,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①
这是毛在1939—1940年间就已作出的划分。1949年建立的国家之所以叫人民专政,而不
叫无产阶级专政,是因为它被看作是一种混合形式,以适合于当时从战后恢复到建设社会
主义“过渡时期”的环境。虽然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来说,在一个资本主义已经取得发展
的社会中,权力要么只由无产阶级来掌握,要么由资产阶级来掌握,而不能由任何中间阶
级或阶级联合体掌握。但是,列宁在1905年就提出“工农革命民主专政
(revolutionary…demo…cratic dictatorship of the workers and the peasants)”的
方案,用来表示在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之前政治制度的特征,在这种政治制度下,俄
国可以推行某些改革。毛的“人民民主专政”直接承继了列宁主义的概念。在二、三十年
代,列宁的概念曾被共产国际应用于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②
1949年,毛泽东将中国的统治权描述为一个同心圆,也可以比作一个原子或葱头。其核心
由工人阶级所组成,他们将通过假定能代表其利益的政党来进行统治。围绕核心的是农民,
据说他们构成无产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接着是小资产阶级,他们是主要的追随者。至于
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具有二重性。他们是爱国者,但同时也是剥削者。所以,他们踌躇于
“人民”的边缘,永远存在着滑入“非人民”的阵营、敌视革命的危险。
这四个阶级(当然,这相当于斯大林20年代的“四个阶级集团”)行使“人民民主专政”。
既然“国体”不仅包括国家的阶级本质,而且也包括统治(专政)的方式,那么,剩下“政
体”所能涵盖的意义是什么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①大多数关于政体的定义都是引用
毛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的说法,在这里毛写道:
至于还有所谓“政体”50000447_0008_1②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
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
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
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
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
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
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③
当然,这段话是毛泽东在1940年写成的。当时他仍然在与国民党结成的统一战线内进行活
动,而且在当时,中国共产党处于比较弱的地位,到了1949年,他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
思想强调的是对“反动”阶级实行专政的需要,而不再强调在普选基础上的直接选举,而
这正是真正民主的关键。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的命题作为新国家基本的组织原则,
继续原封不动地存在下去。
但是,在1949年6月30日的文章(指“论人民民主专政”——译者)中,毛泽东坚持诸
如民主集中制等列宁主义的关键口号,以此来显示他对苏联榜样的忠诚。同时也使用了一
些指示范围不同的概念和术语。例如他使用了旧式的词语“独裁”作为“专政”的同义词。
固然,在过去,当马克思主义的表达方式在汉语里还没有完全规范相同的表达时,作为对
“专政”的翻译,这种混和使用曾不时出现。然而,毛泽东未曾意识到“独裁”这种翻译
方式对其读者来说产生的传统联想就像他没意识到中国古代术语“大同”的涵义一样。“大
同”一词早在半个世纪之前就被康有为改写。毛泽东将它当作“共产主义”的同义词。
1953年,以毛为首的一个委员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时有人作了一首八行押
韵诗,归纳了这一政治制度的正确功能:
大权独揽,
小权分散;
党委决定,
各方去办;
办也有诀,
不离原则;
工作检查,
党委有责。①
换句话说,应该有公民和基层干部的参与,但必须牢牢保持在集中控制之下。
1956年4月25日,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以《论十大关系》为题所作的讲话,
无疑是他1949年以后所发表的六个最主要讲话之一,而且是他有关行政哲学的两三项最富
权威的论述之一。以我之见,即使毛在报告中所阐述的经济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起草者
的报告中引伸出来的,也始终是真实的。这点下文还要谈到。
对讲话第五部分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必须放在全文中,从全文看来,他最重要的
主张是,任何政策目标的片面和教条地追求都属自我拆台。因此,如果你真的想发展重工
业的话,你就不能忽视轻工业和农业;而要在内地建设新的工业中心,你就应该合理利用
沿海地区现有的工业。对于我们这里所要关心的问题,毛以类似辩证法的推理方式说: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
一领导的前提下,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就目前的情况看,我认为
需要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眼下地方的权力太有限,这不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①
归根结底,毛继续强调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内聚力与效率的极端重要性,而且重视在
规定范围内的分散和基层的积极性。在总结《论十大关系》第五部分的内容时,他声明:
必须有充分的积极性和充分的独立性……自然,我们在同时也必须告诉下面的同志不能乱
来,必须谨慎从事。能够统一的,他们应当统一……不能统一的……也不应强求统一。两
个积极性总比只有一个要好得多……简言之,地方应当有相当程度的权力。这有利于我们
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②
我所引用的是非官方文本,官方的版本中对集权的强调更加强烈。关于这一点,新的文本
增加了这样的话:“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
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①
在毛逝世三个月之后,《论十大关系》的官方文本出版。虽然此时不同版本强调内容的不
同已非常清楚,但因当时缺乏有关资料来源以及对于这一关键版本编辑过程的信息,我们
不可能评价版本之间的差别有什么意义。的确,一些观察家认为当时加上的新的段落是伪
造的。随后出版的信息使我们得以澄清这些问题。
这篇讲话详细谈及我们所关心的统治方式,它是第一次试图确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
1956年2月到3月的一个半月间,毛泽东在一些党和政府领导人的陪同下,听取了一大批
经济部门的汇报。1956年4月25日,他总结了他自己对于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结果的理
解;5月2日,在最高国务会议召开前,他修改了他的讲话,重申了他讲话的实质内容。
官方的版本是那两次讲话结合而成的。②
尽管毛一直强调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但他在1956年最为关切的是扩大地方的权威,
因为他当时考虑的是现存的集权程度已经达到自我拆台的地步。1956年4月的中央政治局
会议上,还有另外一个讲话,他说:“下级与上级的关系就像是老鼠见了猫一样。好像魂
都吓跑了,许多事情不敢说。”①
但是,有效的中央集权怎样与“适当”的地方权力相结合呢?以毛的观点看,这个问题与
纵向的双重领导有不解之缘(见《剑桥中国史》第14卷第2章)。这在《论十大关系》第
五部分中明确提了出来:
现在几十只手插到地方,使地方的事情不好办。……各部不好向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下命
令,就同省、市的厅局联成一线,天天给厅局下命令。这些命令虽然党中央不知道、国务
院不知道,但都说是中央来的,给地方压力很大。……这种情况,必须纠正。……我们希
望中央各部要好好注意,凡是同地方有关的事情,都要先同地方商量,商量好了再下命令。
中央的部门可以分成两类。有一类,它们的领导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
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督;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订工业规划,事情
要靠地方办,要由地方去处理。②
上面引文中的最后一段,是关于1956—1957年所采取的政策,即在中央各部仅仅保留对大
型或重要企业、特别是重工业领域的企业的直接控制。而把其他的工商业企业交给地方去
搞(见《剑桥中国史》第14卷第3章)。这种结果所形成的复杂模式一直是许多研究者研
究的对象。20年以前,弗朗兹舒尔曼对他所谓“分权模式Ⅰ”和“分权模式Ⅱ”所作的
划分至今仍不失其价值。“分权模式Ⅰ”指将决策权转给生产经营单位自己掌握,而“分
权模式Ⅱ”意味着将权力下放给某些下级或地方行政机构。他把陈云看成是第一种模式的
倡导者,这种模式将把中国引向南斯拉夫式的经济道路。毛泽东和刘少奇则是第二种模式
的支持者。然而,他发现,陈云的方法是集权模式、分权模式Ⅰ和分权模式Ⅱ的“矛盾”
组合。①
哈里哈丁用六重标准来研究这一问题,同样得出结论说,1957年秋季八届三中全会所采
纳的政策(实际上是由陈云起草的)是一个“折衷主义”方案,是集权与分权的结合。②
事实上,这样一个矛盾的或“折衷”的方案反映了当时各个领导层中每一个人的特点,所
不同的只是他们强调的重点不一。舒尔曼又进一步说,在“大跃进”年代,这项在“真正
的对立统一体”中结合集权与民主的政策,是由“一般政策推动的集中和特殊政策推动的
分散”所组成。③明确地说,他这里称作“一般政策推动”基本上是指
毛在1953年顺口溜中的“大权”;“特殊政策推动”(或产生这种
推动力的权利)相当于“小权”。
1958年1月31日,毛泽东修订了《工作方法六十条》,这一指示实际上为大跃进制订了
蓝图。在这个指示的第28条,第一次摘录了1953年的那首顺口溜,然后做了如下解释:
“大权独揽”是一句成语,习惯上往往指的是个人独断。我们借用这句话,指的却是主要
权力应当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集体,用以反对分散主义。难道大权可以分揽吗?……
所谓“各方去办”,不是说由党员径直去办,而是一定要经过党员在国家机关中、在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