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畈肌H缗┟窦业幸蝗宋碳郑嗖恍泶┏裆础!雹凇爸乇疽帜保魈庠谟凇爸乇尽保耙帜笔俏恕爸乇尽薄K揭帜饕钦贫ū狩砩倘说恼紊缁岬匚坏恼叻睿ú蛔忌倘巳耸恕⑾拗粕倘说纳钏剑焉桃悼闯伞凹槲敝怠保焉倘丝闯赡┑戎瘛V泄姆饨ㄉ缁嵬持握呶裁匆菩姓庖痪谜吣兀恐泄摹爸乇尽保煌谖髋�18世纪的重农学派③,鼓吹理想农业,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大农业,而是重地主制经济的农业,对于土地利有权和封建剥削关系的确认及对封建剥削对象小农经济的讴歌。换言之,中国的“重本”,是重在为封建剥削基础的农业土地关系,抑末的基本出发点是巩固封建经济,因此“重本”就特别强调巩固小农经济。此可谓中国封建重农思想的基本特征。小农经济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并非同义语(如日本的独立经营农户,现仍依附于现代资本主义)。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形式二者达到和谐一致。中国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小农加上家庭手工业,再加上家庭饲养业,形成了中国几千年来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中国……因农业和手工业制造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④小农经济所以能在中国长期存在,其原因有二:一是自然因素。中国的自然条件宜于发展种植业,由此而形成农户经营农业并力求自给自足;二是社会因素。中国封建社会缺乏严格的土地等级制度,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平均析产的继承制,造成了小土地的所有和家户经营农业的持久条件。因此,旧中国主要是封建地主,而很少经营地主。因为封建地主是靠租税、徭役过活,小农经济则很适合其剥削形式。这种“重本抑末”政策的特点,就是重封建生产关系下的小农经济。换言之,就是压低商人的地位来防止农业劳动力外流,以解决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矛盾。以上可谓“重本抑末”政策产生的第一原因。其次,民以食为天。中国封建统治者很知道这个道理,《史记》载:“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⑤朱明建国后,朱元璋很注意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从中汲取教训,深恐“民急则乱”。为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在制定统治政策时,主张“四民之业,莫劳于农”;⑥“农为固本”。⑦认为农业生产如不能恢复和发展,其政权是难以支持下去的。这也是封建统治者制定“重本抑末”政策的又一个原因。
第三,商人的经济实力构成了对统治者的威胁。商人富埒王侯⑧,如进一步将是权倾王侯,专制皇权怎能容忍?于是历代有种种贱商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一个衡量社会贵贱的标准是权的大小,而不是财富的多少。在至高无上的皇权面前,皇帝可以让贫贱者富贵,也可让富贵者贫贱,全在皇帝一句话。一贫如洗的仕子,只要一进龙门,马上就身价百倍。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学而优则仕”是通向权力和荣华富贵的捷径,因而仕居四民之首。商人经商获利高,人们趋之若鹜,舍本求末,则动摇了专制皇权的国本一一农业的稳定。要巩固国本,让农民过安于艰苦的农业生活,就必须厉行抑商、贱商。不难看出,商为四民之末,乃是由传统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
由此可见,“重本抑末”政策的出现,是明代封建统治者为巩固其封建统治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种政策的支配下,商人的社会地位自然就屈居末位了。
当然,明朝统治者奉行“重本抑末”政策,并不是一概不准商业进行,而是在经济政策上充分发挥了商品经济对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封建经济的补充、调节、支持作用,使商业为巩固其统治服务,只不过在“四民”中把商排列最末而已。朱明建国后,曾经针对宋元重税及税制混乱状况进行征课清理,规定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⑨。洪武十三年(1380),下令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⑩是年,又裁撤了税收额米不及500石的364所税课司局。⑾又针对元末滥发纸币,导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状况,于洪武七年(1374)设宝钞提举司,造大明宝钞,便利民间贸易和商人贸易。这样,商业就在有限的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商人也在夹缝中逐渐得到发展和改变着其社会地位。
二、商人对国家权力影响的增强
由于明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对社会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商人还通过钻营仕宦,或者通过其代理人(亲属、乡亲、观点一致仕宦职者),对国家政权发挥其影响,来逐渐改变其社会地位。下面就商人对国家权力的影响,略举三例:
(一)对蒙古地区的政策
小野和子教授曾写过一篇《山西商人和张居正》⑿,对此有深刻而详尽的论述。蒙古地区是单一的游牧区,非常需要中原的粮食、绸布、铁锅、茶叶、药材等商品。但双方又处于敌对状态,明朝对蒙古采取防范态度,即便与蒙古进行贸易也是有限的、朝贡式贸易。这就更满足不了蒙古地方的需要,因此蒙古统治者常常率军人关,攻击明军,抢掠财物,以致双方长期处于紧张状态。隆庆四年(1570),蒙古首领俺答的孙子把那汉吉因与俺答发生矛盾,投降明朝。由处理把那汉吉而引发了通过此事件与蒙古议和与开马市,还是继续采取强硬军事手段的朝议之争。宣大总督王崇古、吏部侍郎张四维、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主张议和与开马市;巡按御史饶仁侃、武尚贤、叶梦熊、赵贞吉等主张采取强硬手段。到隆庆五年(1571)三月,议和派终于占了上风,明朝政府决定与蒙古议和,封俺答为顺义王,允许开马市双方通商贸易。从表面看,隆庆议和是王崇古、张四维、张居正等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推动这一历史进程的还有出于扩大贸易动机而力主议和与开马市的商人。关于这一点,我们从上述官僚王崇古、张四维的家世与其言行即可看出来。对此,小野和子教授在《山西商人与张居正》一文中已经明确指出,王氏、张氏均为山西商人家族。王崇古的父亲王瑶、伯父王现、长兄王崇义、从弟王崇勋、舅父沈廷珍、姐夫沈江均为山西商人,而张四维家与王崇古家为姻亲,即张四维的母亲为王崇古的二姐。张四维的父亲张允龄、叔父张遐龄、弟张四教、岳父王恩、妻兄王诲等也是山西商人。王氏、张氏均为大商⒀,主要在沿边进行粮食、绸布、盐业等贸易。与蒙古扩大贸易,将会使他们获取巨额利润,因此,通过在朝中做官的家族之望,在朝中鼓吹议和与开马市不遗余力。如王崇古上疏曰:“先帝既诛仇鸾,制复言开市者斩,边臣何敢故违禁旨,自陷重辟。但敌势既异昔强,我兵亦非昔怯,不当援以为例。夫先帝禁开马市,未禁北敌之纳款。今敌求贡市,不过如辽东、开原、广宁之规,商人自以有无贸易,非请复开马市也。”⒁隆庆议和后,“崇古乃广召商贩,听令贸易。布帛、菽粟、皮革远自江、淮、湖广辐辏塞下”⒂。张四维则在“俺答封贡议起,朝右持不决”时,“交关於(高)拱(时内阁首辅),款事遂成”⒃。不难看出,在隆庆议和与开马市问题上,商人已通过在朝官僚发挥了较大的影响。
(二)东林党的活动
东林党是明末统治集团中为巩固封建王朝统治,适应历史发展潮流,推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治集团。在这个集团中,首领人物顾宪成就是商人家庭出身,其父顾学“家徒四壁,寄身屠沽”;“生于粗僻之乡,长于贾,老于布衣”⒄。顾宪成的两个哥哥也帮助其父经商,这样才使宪成及其弟允成能攻举子业。此外,顾宪成的叔父龙洲公也“尝贸米溧阳”⒅。东林党人与商人有瓜葛者,为数不少。据李琰《东林党籍考》,其成员籍里主要集中在江浙和山陕。请看图表1:
图表1 东林党籍考
合计 江浙 山陕 江西 山东 福建 河南 其它
295 101 51 34 16 15 14 62
100% 34% 17% 23% 6% 5% 5% 21%
三、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商人欲求得自身发展,就必须建立起自己的价值观,即以新的价值观对抗传统的贱商价值观。商人的新价值观,集中表现在对自身社会价值的估量。明中叶以后,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作用的扩大,商人对国家政权影响力的增强,商人对自身社会价值的估量越来越突出。如:明人李维祯记陕西商人王来聘告诫其子孙说:“四民之业,惟士为尊,然无成则不若农贾。”'27'韩邦奇记山西商人席铭:“幼时学举子业,不成,又不喜农耕”,曰:“丈夫苟不能立功名于世,抑岂为汗粒之偶,不能树基业于家哉!”'28'于是做了商人。归有光则指出:“士与农商常相混”,记述新安程氏“子孙繁衍,散居海宁、黟、歙间,无虑数千家,并以诗书为业。君岂非所谓士而商者欤?”'29'不难看出,王来聘是士不成,不如业贾;席铭是士不成,农不屑,决心业贾;归有光是“士商常相混”。明清之际商人的四民观,其排列已是:士、商、农、工,四民可分为二大类,士、商为社会上层阶层,农工为社会下层阶层。特别是在商人势力比较强的地区,出现了商人已在四民中排列在前的社会现象。例如,《歙风俗礼教考》称:“商居四民之末,徽俗殊不然。”万历《徽志》称明中叶商人在徽州“昔为末富,今为本富”。在盐商汇集的扬州“俗喜商贾,不事农业”;'30'常州府靖江县“农人贱而商贾贵”;'31'山东“不贱商贾”;馆陶“俗多弃农矜贾”;潍县“则民务农贾”;临邑“地无遗制,人惯贸易”;安丘“富人则商贾为利”。'32'河南一带,偃师“为农商者,重耕货”;郏县“民务耕商”;睢宁“庙湾民庶,食货得流,后多富者”。'33'陕西各地,“泾阳为西安县县政繁而道冲,俗美而习敝,民逐末于外者八九”,'34'三原县“士勤学问,民多商贾,……商贾远出,每数年不归,……思欲转移令务本轻末,其道良难”。朝邑县“富者皆弃本逐末,各以服贾起其家,蜀卓宛孔之流,甲于通省”。'35'江西“吉(安)土薄繁,虑走四方为生”;'36'南昌一带“人挟子母线,入虔人粤,逐什一之利,趾相错也”;'37'抚州府“金溪民务耕作,故地无余地,土狭民稠,为商贾三之”。'38'浙江常山“闽楚之会,地狭人稠,习尚勤俭,业事医贾”;'39'江山“民殷富,人肩摩,庐舍鳞次,商贾辐辏”。'40'福建西北山区的将乐县“乡有苎布之利,喜于为商”;建宁“土地膏腴,专有鱼杉油漆苎麻之利,以通于商贾”;永定“民田耕作之外,辄工贾”。'41'安徽徽州“商居四民之末,徽俗殊不然,歙之业鹾于淮南北者多缙绅巨族”;'42'休宁县“百姓强半经商”。'43'山西汾阳府“民率逐于末作,走利为鹜”;泽州蒲州“民去本就末”;'44'临县民“勤于商贾”;'45'就连雍正皇帝也说:“山右大约商贾居首,其次者犹肯力农,再次者谋人营伍,最下者方令读书”。'46'在这里,四民已经排列为“商农兵士”。
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还表现在改变着过去仕人不屑交往和婚姻的状况。如明人董含说:“昔士大夫以清望为重,乡里富人,羞与为伍,有攀附者必峻绝之。今人崇尚财货,贿拥资厚者,反屈体降志,或订忘形之交,或结婚姻之雅,而窥其处心积虑,不过利我财耳,遂使此辈忘其本来,足高气扬,傲然自得。”'47'
四、商人的新文化观
随着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在明末清初还逐渐形成了商人的新文化观。我们可以把它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儒贾相通观
对于儒贾,社会上的一般看法是“儒为名高,贾为厚利”,'48'认为儒贾追求目标不一。但明末清初的商人则提出了名利相通,义利相通的观点。明人吴长公自幼业儒,后父客死异乡,遵母命业贾承父业。吴长公说:“儒者直孜孜为名高,名亦利也。籍令承亲之志,无庸显亲扬名,利亦名也。”'49'山西代州商人杨近泉,“独喜与士人游,……江淮数千里间,皆籍重翁名,无敢以贾目翁矣。”'50'蒲州盐商展玉泉,上数百金,得授归德之商丘驿丞,对其经营之沧盐,命其子掌之。临行时,高兴地对其子说:“我仕矣,得间或视而。”展玉泉虽然得了个小小驿丞,且受到了同业者的羡慕,“荣其贾而能仕。仕而不失其世业”。'51'前述张四维、王崇古家,则是一个家族中,既有为宦者,又有从商者,互相支持,相得益彰。另外,山西商人在河东盐池为其商籍子弟设立了运学;在淮扬盐场,山西之阎李,科第200年。
(二)义利相通观
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道德规范,也是禁约人们行为的准则。孟子说:“义,人之正路也”。'52'荀子说:“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53'明末清初商人认为,义利相通。明代蒲商王文显说:“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虽利而不污,善士者引先王之经,而绝货利之途,是故必名而有成。故利以义制,名以清修,各守其业,天之鉴也。”'54'在义利相通观的影响下,先义后利,以义制利,作为商人经营哲学的思想基础,成为商人精神价值观的核心。所以,在山西商人会馆中很崇祀关羽。这是因为:①关为山西解州人氏,武圣人为同乡也;②关以义气为主,敬奉关羽,作为义利观的精神偶像。正如《山陕会馆志》所载:“夫子读麟经深明大义,故身陷贼,志百折而不回,以刘豫州分固君臣而恩,则为手足,千古君臣相得无有逾……今秦晋商人亦既轮涣辉煌,朝夕告虔春秋俎豆矣,而能仰体夫子之心,以事君则忠臣也,以事父则孝子也,以敬先则悌弟也,以交友则良朋也,言必忠信,行必笃敬。”
在义利思想影响下,诚信戒欺,重视商誉,则成为商人的商业道德观。义利思想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诚”与“不欺”。宋人范仲淹说:“惟不欺二字可终身行之”。司马光从《中庸》中得到的精义是“诚者天下之道”。这些对经商者的商业道德观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明末清初“不务仁义之行,而徒以机利相高”'55'的商人大有人在,但奉行诚信不欺的商人仍为主流。明代陕西扶风商人樊现(1453~1543)经商足迹南至江淮,北尽边塞,其取胜之道是“贸易之际,人以欺为计,予以不欺为计,故吾日益而彼益损,诚谓天道难信哉?”'56'诚信不欺,以诚信重义作为商人处世立业之道,“诚召天下客,义纳八方财”,可谓商人精神价值观的体现。
(三)谋略竞争观
义利思想是中国商人的精神价值观,也是经营管理哲学。但商品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与人相对而争利,天下之至难也”,'57'深谋略,通权变,作为商场上的竞争之道,则体现出明末清初商人文化观的又一特色。明人张四维说:“蒲俗,善贾者必相时度地居物而擅其盈,故其业有不终身(生)变者,有不终岁变者,其有一业不变而世守之者。”'58'蒲人王海峰,奇人也,“始亦以居货走四方,而中负隐隐与众不类。……青沦者故太公管仲与盐策之区,陶朱公据以累致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