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哲学黑格尔》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历史哲学黑格尔- 第5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不能使先前发展时代的没落对象可以理解,因此只能把进步看做外在的偶然。发展是唯一相关的,因此这些优越就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8)

    “自由”的意识是世界历史进程体现的原则。第一个阶段是“精神”沉没在“自然”中;第二个阶段是它进展到了自由意识;第三个阶段是这个仍然特殊的自由形式提升到了纯粹普遍性,提高到了精神本质的自我意识和感觉。

    “精神”从无限可能性开始,只有在它的完满实现里,才能达到它的目的和目标。存在中不完美的东西,应被看做联系或包含着完美的东西的。因此,可能性是指某种应当实现的东西。不完美的东西就是一个矛盾,这个存在的矛盾不断被扬弃和解决了。精神生活本身的冲动,就是达到意识的光明,达到自己。

    一般认为,“精神”历史的开端,必须按照它的概念来理解。一些人主张,在原始“天然状态”中,自由和正义是以完美方式存在的。这种观点只是理论反省的朦胧状态。另外一种主张是,历史上的假定出于历史事实和更高级的证明。但这样的理想早已被神学家发挥过了。“神的真理”也被想象为同样地明显。有人暗示,人类在最初状态中,就有一种无限深远和扩大的、由上帝启示的宗教真理。这个理论认为,所有宗教最初的历史都始于这种知识,而且它们还造就了无限荒谬、邪恶,以致亵渎了最初的“真理”。对于神的那种认识状态,对于其他科学知识状态,以及对于世界历史开端的认识,这一切都只是没有历史根据的假设。即使我们拿正确的历史概念来对照这些假设独断、主观的起源,也不能得到这些认识的历史根据。

    哲学研究所采取的一贯而有价值的唯一方法,是在现有事物状态中,将自己体现为意识、意志和行动的“合理性”,当做研究历史的出发点。“精神”的无机存在,它的“优越”本身,不能成为历史研究的对象。自然的也是宗教的道德,就是家庭的孝悌。家庭从“历史”开端所经历的那个过程被排斥出来。当精神“统一”超出感情和性爱的范围,开始达到人格意识时,我们就看到了一个暗淡的中心,其中的“自然”和“精神”都不是明白、公开的;只有经过一番工作后,这个中心才能使“自然”和“精神”成为明白、公开的。只有自觉意识才是公开的东西,上帝只是它的启示。“自由”只是“公理”、“法律”这样普遍实体的理解与要求,以及适合它们的“国家”的产生。

    各民族在实现这个使命以前,或许经历了漫长的、无国家的发展过程,在此期间在某些方面出现文化。这段史前时期不在我们研究范围内,不论这个时期后是否有真正的历史,或这些民族是否形成了国家组织。近20年来,关于梵语及欧洲语言和梵语联系的发现,是伟大的,揭示出日耳曼民族和印度民族的联系。相隔如此远的民族间的语言却有联系。前面得出的结论是,亚洲是个中心,各民族都是从这里扩散出去的;确定无疑的是,那些原来相联系的事物,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这些广泛的事件,是先于历史的,不属于历史范围的。

    德语中,历史这个名词包含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指“发生的事情”本身和“发生的事情的历史”。我们必须假定,历史记载和历史行动、事变同时出现。家庭与部落的平淡事件,是不值得记忆的,而重大事变却会引起“记忆女神”摩涅莫辛涅的注意。但国家,要首先呈现出一种不但适合历史记述,而且是在自己发展过程中产生这类历史的内容。一个逐渐稳定的、发展成国家的社会,要求政府颁布正式的诰谕和法律,而非单纯满足当前需要的命令。这就产生了记录理智的、本身确定的,其结果持久的行为和事变的兴趣。为了“国家”形式和结构的长远利益,“记忆女神”赋予这一切永久性。但一个政体表面上法律和风俗的存在,是个“不完全的现在”。如果不认识它的过去,是不能彻底了解的。

    各民族的史前时期,因为没有主观的历史记述和历史编年,也就缺少客观的历史。只有对“法律”有自觉的国家中,才有清醒的行为,也才能有在对这些行为的自觉,这种自觉才会产生保存这些行为的能力与需要。使我们震惊的是,印度这样一个富于精神和思想成果的地方,却没有历史。与此相对,中国拥有能够回溯到远古时代的历史。在印度,组织动力正要形成社会分化的时候,立即就僵死在纯属按自然本性划分的“阶层”中。在印度的生活和政治制度中,是不存在道德因素的。天然的区别将一切固定了,社会联系自然也是狂暴情绪的体现,没有进展到任何最终目的。“记忆女神”摩涅莫辛涅因此便找不到对象了。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9)

    上面所述的,是历史的各种必要条件。因此尽管有社会纠纷、战争、革命与灭亡这样广大的过程,但并没有发生“历史”。另外,那个有声音语言的帝国,尽管扩大和发展了自己的联系,但它本身只是一种无人注意的进展。语言学的功能说明:在使用语言的各民族处于不发达状态时,各种语言已经有高度发展了。人类理智以其创造性和完全性达到了这个理论境界。当社会与国家文明发展以后,人类理智的完全性遭到耗损,语言因此变得贫乏和粗陋。语言是理论智力的外在表现。不借助语言的回忆和想象活动,是直接表现。但理论行动及其发展,与它相连的事实,仍然停留在无声的过去。语言的发展、民族的进步,仅仅在它们与“国家”接触或开始形成国家组织时,才能有对于“理性”的意义和兴趣。

    上面说明了世界历史的开端形式,并将史前时期置之不论,我们进一步来陈述世界历史的行程。这里说的只是形式方面。首先要确定的,是世界历史的具体内容。

    世界历史,是“精神”意识从其“自由”意识及从这种“自由”意识中产生的现实的发展。这种发展包含一系列关于“自由”的更进一步的、从“事实概念”产生出来的决定。我们在此要承认的是,每个阶段都不同于其他阶段,有一定的特殊原则。在历史中,这种原则就是特殊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就是在这种特性的范围内,具体地体现出来,表示它意识和意志的整个现实。民族的宗教、政体、伦理等,都有民族精神的标记。一种肯定的特殊性构成一个民族的特殊原则,就是我们要从经验上去体会,从历史上去证明的决定方面。这要求我们具有一种训练过的抽象能力,并密切认识“观念”。就像开普勒已经熟悉了椭圆形、正方形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从经验记录中发现那些不朽“法则”一样。有些人不熟悉与“自由”形态发展相关的各种思想,所以就反对从哲学上来考虑这门向来被看做纯属经验的学问。哲学必须承认它没有支配上述学问的“悟性”,即哲学不是根据“悟性”范畴,而是按“理性”范畴来进行研究的。这种科学的悟性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区分出本质的东西,并使之与非本质东西形成对照。世界历史的本质,就是“自由意识”及这种意识发展中的特性。

    上述困难及各种科学概念显示的矛盾,部分是因为没能把握与理解各种“观念”。在“自然历史”中,一个明确规定的常例或规则,要表明它适用的条件,或反常情形下的缺陷。“单纯自然”与外来势力相冲突时,不能保持种类的纯洁。例如,我们考虑人体组织,断言大脑和心脏等是人类生存必备的。但在一个可怜的、大体具有人形的怪胎中,并没有脑髓和心脏。

    这种推论方法可以用来分析下述正确主张:在任何地方、宪法和政治状况下,都可以发现天才、才能、各种德行、情操与虔诚。这个观点的例证很多。如果在这种主张里,有意将各种区别看做不重要或非本质的,反省就会停留在抽象范围内,就没有原则了。这种纯粹形式的观点,为各种奇怪比较提供了空间。因为中国哲学用“一”做基础,就有人说它与后出现的爱利亚派哲学和斯宾诺莎体系,属于一门;又因中国哲学用抽象的数和线表现自己,就有人说从中可以找到毕达哥拉斯和基督教原则。

    我们现在最好不要说明这种观察方式的形式主义和错误,而必须确定真正的道德原则和社会德行。世界历史的地位,高于个人道德的地位。“精神”本身为自身的最终目的,所要做的超越了各种义务,不负任何责任,不分动机善恶。只有在个人道德中,才有义务、责任、动机。那些“世界历史人物”的功绩行为,无论是从真正的意义上,还是从世俗观点看,都是合理的。各种不相干的要求,不可以与世界历史事业及其完成相抗衡。原则上,“世界历史”可以不顾道德及其与政治的区分,要把个人完全置之度外。因为“世界历史”必须记载的,是各“民族精神”的行为。各专门史则可以记载,“精神”在现实中的个别形态。

    这种形式主义及其不确定性,也同样出现在天才、诗歌和哲学中,认为到处都能发现天才、诗歌和哲学。这都是思想反省的结果。所谓“文化”就是熟悉普遍性,发现各种区别,给它们下定义。“文化”是形式上的东西,因为其目的是将内容分析为各个组成部分,并从思想定义和形态上来理解它们。“哲学”就是意识到“思想”本身和它的若干“思想”形式。哲学在文化中的生存条件是,从事思想内容并赋予其普遍形式,使物质内容和形式不可分离。要在一个简单观念中,包含具体和广大的对象并用一个字来表示,是“思想”行为,尤其是“理智”行为。在精神发展每个阶段上的形式文化,不但能够而且必须生长、成熟,将自己发展为一个国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到理智的反省和思想的各种普遍形式。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10)

    哲学必须在国家存在之处出现,因为任何属于思想文化领域的东西,就属于“思想形式”。哲学就是这种“形式”自身的意识,“思想的思想”。如果国家发展分为各个时期,使那些高尚精神必须从“现在”逃出来,藏身于理想境界中,那么“思想”就被迫成为“有思想的理性”,目的是在自身元素中,恢复已被世俗扰攘破坏的原则。

    我们在所有世界民族历史中,都发现诗歌、科学和哲学,但它们在风格、方向、题材上都不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合理性的不同。即使我们认为印度史诗的形式可以和荷马史诗相提并论,但在内容上仍存在无限差别。这种差别就是理性的实体和兴趣。这种兴趣是“自由理想”的意识及其在个人中间的表现。我们前面比较各哲学体系时,唯一被忽视的要点是:在中国哲学、爱利亚派哲学和斯宾诺莎哲学中,都可以发现的“统一”特质。那种将各派哲学等量齐观的观点,证明它仅仅认识了抽象的统一。

    上述艺术、科学以及哲学上的区别,是关于思想的“理性”和“自由”的。后者是前者的自我意识,并与“思想”有同一根源。只有人类有思想,所以只有人类有“自由”。与自由意识密切相连的道德,当那种意识还缺乏时,也能是非常纯粹的。欧洲人知道了中国的道德和孔子的著述后,极大称颂中国道德及其优越性。同样为人称道的还有印度的宗教、诗,尤其是印度哲学。中国人认为,道德法律是自然法律礼貌地强迫的义务或规则。道德在中国是一件政治事务,其法则由政府官员和法律机关来掌握。他们的道德著述与斯多葛派的道德著作相同,读起来就像命令,是实现幸福目标所必要的。但人民可以决定是否遵守这些命令。中国及斯多葛派道德家们训诫的最高境界,是一个抽象主体、“一位圣人”的观念。

    我们必须承认,必须从精神上来理解,一个民族具体的精神。只有这个具体的精神,才能推动那个民族的所有行动与方向,致力于实现、满足、认识自己。自知是精神的最高境界,是精神必须完成的境界。这种完成就是它的解体,也是另一种精神、另一个世界历史民族和纪元的产生。这种过渡和联系,使我们获得全体的联系,获得世界历史成为世界历史的概念。世界历史,是“精神”在时间中的发展,就像“自然”就是“观念”在空间中的发展一样。

    我们翻开一般的世界历史画面,里面充满的是变化与行动,永不停息的各个民族、国家、个人间的交替。在这种交替过程中首先发生的,就是一般的变迁。从变迁的消极方面来看,游览了迦太基或古罗马的遗迹后,谁能不感怀国运和人事的无常,感伤已经逝去的鲜活生命?随这种变迁而发生的另一个思考是,虽然变迁引起解体,同时却包含新生命的诞生。这个伟大的思想,是东方思想家获得的,是他们玄学中的最高境界。当“精神”脱离它生存的外壳时,它并不仅仅转入另一皮囊,也不从以前的灰烬中脱胎新生。它向自我作战,毁灭自我的存在。但它在这种毁灭中,将以前的生存作为一种新形式,而把每个相续阶段作为材料,它融入这种材料中而使自己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如果我们这样来观察“精神”,就会看到精神向无数方向发展,发挥自身力量并满足自己的需要。每个曾经满足它的创造物,都成为它的材料和刺激物。“精神”被看做在其多方面的本性的每一面上,体现、发展、完成着它的力量。“精神”既然受内部和外部自然条件的制约,它就遭到这些条件的反对和牵制,努力还常常因此失败。但它是完成自己使命和任务后灭亡的。即使这样,它仍然体现精神活动的鲜活状态。

    活动是“精神”的主要本质。“精神”实现自身的东西,成为自身的对象,将自身设想为“有限的生存”。一个民族的“精神”就是这样,是具有严格规定的特殊精神,将自己建造于一个客观世界中,持续和生存在信仰、法律和构成其历史的很多事件与行动中。个人与民族精神的关系是,他将实体生存分派给自己,民族精神变成他的品性与能力,使他能在世界中有个确定地位。民族精神在这种工作中,在自己的世界里得到满足。

    当一个民族致力于实现自己的意志,抵抗外部暴力保护自己时,这个民族就是道德的、善良的、有活力的。当它解决了现实中的矛盾,获得现实性之后,便不需要民族精神的活动了。对于自己走过的历程,这个民族认为一切都恰如其分,因此心满意足起来。这种习俗生活,带来天然的灭亡。习俗中只剩下形式上的持续,谈不上生命目的本来所具有的丰满与深刻了。即使民族能够生存,这生存也是没有兴趣和生气的。为了得到一种真正的普遍兴趣,一个民族精神必须采取新的东西。但新的东西从何处发生呢?这个发生行为就引起一个新原则、新民族精神了。

    这个新原则,事实上也渗入一个已经获得充分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民族精神中。民族精神不在纯粹的天然灭亡中死去,因为它是一种精神的、普遍的生命,而非单纯的个人。民族精神的存在是一个种类,在它自身、它的普遍性中,有自我否定的东西。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11)

    普遍的“精神”不遭受纯粹天然的死亡,但它绝不仅仅在衰老的习俗生活中沉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