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应当编制完整内容的上市公告书。
2001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该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按照该准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主要有: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请投资者查阅xx年xx月xx日刊载于xx报刊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2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作如下重要提示:
“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二、概览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设一概览;提示性地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概览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1股票简称;2股票代码;3总股本;4可流通股本;5本次上市流通股本;6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8上市地点;9上市时间;10股票登记机构;11上市推荐人。
三、绪言
发行人应在绪言部分披露:
1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2股票发行核准的部门和文号、发行数量和价格等;3股票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股票简称和代码等;4本上市公告书与招股说明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四、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应披露: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2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应说明发行人的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等;3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在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财务指标;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享有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五、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1发行数量;2发行价格;3募股资金总额;4发行方式;5配售比例如有;6配售主要对象如有;7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8每股发行费用。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
1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情况;包括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后由承销商包销股票的数量、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2注册会计师对本次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股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募股资金入账情况;包括入账时间、入账金额、入账账号与开户银行。3上市前股权结构及各类股东的持股情况;主要包括:1按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等披露股权结构;2披露最大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国籍或在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学历、职称、在发行人的职务等。以上人员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有变动的;应特别注明。2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个人持股、家属持股、法人持股等类别;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简况。3发行人如按规定设置有认股权;应披露认股权计划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已发放认股权的行权情况等。4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情况及契约性安排;以及上述人员自愿锁定所持股份声明的主要内容。
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简要披露有关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八、财务会计资料
1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有关要求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首次公开发行后的重大财务变化如有。2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审计报告的全文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发行人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3发行人应转载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发行人补充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应补充披露该期上述财务指标。4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
九、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2所处行业或市场重大变化;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重大变化;4重大投资;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发生变化;11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应列示自上市之日起董事会作出的承诺。董事会应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作到: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股票的买卖活动;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十一、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1发行人应披露推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2发行人应披露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三节定期报告
按照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2001年4月;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其中规定;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本节主要介绍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中期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规定;企业中期报告正文的内容与格式包括:一公司简介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名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公司中期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准则规定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内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净产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其中;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例如资产处置损益、临时性获得的补贴收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合并价差摊入等。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时;还应同时说明所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如公司在报告期末至中期报告披露日之间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还应列示变动后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每股收益净利润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报告期末股东权益x100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调整后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如果公司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则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其中;股本变动情况依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附件二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披露。如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主要股东持股情况需要披露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等。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持股5含5以上的法人股东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予以披露。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四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简要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下半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包括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如果公司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活动及所在行业分别进行介绍;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2公司投资情况:包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投资情况。3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须明确说明。4下半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公司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策。五重要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1公司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公司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4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即明确说明上市公司相对于其控股股东是否人员**、资产完整、财务**。如目前“三分开”还存在问题;公司董事会应说明整改措施和预计所需的时间。7若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公司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8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9其他重大合同及其属行情况。10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遵照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的规定执行;并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11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12董事会、监事会应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有解释性说明的中期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进行说明。13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及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六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注释。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的报告日为公司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和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和上年的相同期间。现金流量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同时披露合并会计报表及母公司报表。对应纳入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应明确列示该公司名称及其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说明未合并原因。2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2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3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非货币**易及或有事项等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等准则的要求披露。4季节性、周期性收入的说明。5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附件一会计报表附注指引的要求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3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和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七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