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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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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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茉对于一个放府是一种好的动力,正如骄傲对于一个政府是一种危险

的动力一样。要证明这点,我们只需在一方面指出虚荣所产生的无数的好处,

如豪华、勤劳、艺术、时尚、礼貌和风趣;在另一方面指出某些民族的骄傲

所产生的无数的弊害,如怠惰、贫穷、百事俱廢,以及恰巧落人它们乎中的

民族的毁灭,和它们自己民族的毁灭。怠惰②是骄傲的产儿,勤劳是虚荣的结

果。一个西班牙人的骄傲使他不劳动;一个法国人的虚荣使他劳动得比别人

更努力。

一切怠惰的民族都是庄严穆的;因为那些不劳动的人把自己看做是劳动

的人们的统治者。
研究一下所有的民族吧!你们便会看到,在大多数同民族中,庄严、骄

傲和怠惰是形影相随的。

亚金①的人民又骄傲又怠惰。那些没有奴隶的人也要雇一个奴隶。哪怕只

是为着携带两品特的米走一进步路也好;他们认为如果自已携带的话,那是

很不体面的。

世界上有一些地人的人,以留长指甲来表示他们的不劳动。

印度的妇女②认为学习读书是可耻的,因为她们说,这是在佛寺里唱法歌

的奴隶们的事。有一个部落的妇女们是不懂纺织的;另一个部落的妇女,除

了编筐織蓆而外,什么都不做,她们甚至不春米;还有一些部落,甚至认为 


①巴尔比在 
1596年描述秘古的情况,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3卷,第 
1篇,第 
33页 
198。 
②狄欧:《罗马史》,第 
54卷,第 
17章,第 
532页。 
①见《蜜蜂的故事》 
201。 
②那些跟随马拉坎巴可汗的人民,即卡尔拿塔卡和柯罗曼德尔的人民,是又骄傲又懒惰的。他们沮费很少,
因为他们穷得可怜。但是莫臥儿人和印度斯坦的人民是勤劳的,因而享受象欧洲人一样舒适的生活。见《创
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卷,第 
54页。

妇女不应当去汲水。骄傲制定了这些规矩,并使人们遵守这些规矩。不用说,
道德的品质和不同的其他品质相结合,则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骄傲同巨
大的野心,以及权势的意念等等相结合,便产生了人所共知的罗马人所获得
的那种效果
妇女不应当去汲水。骄傲制定了这些规矩,并使人们遵守这些规矩。不用说,
道德的品质和不同的其他品质相结合,则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骄傲同巨
大的野心,以及权势的意念等等相结合,便产生了人所共知的罗马人所获得
的那种效果。

第十节西班牙人和中国人的性格

各民族的不同性格是品德与邪恶的混合,是好和坏的品质的混合。混合

得好的时候便产生巨大的好处,这些好处常常是人们所没有料想到的。有的

混合产生巨大的坏处,这些坏处也是人们所浚有料想到的。

无论哪一个时代,西班牙人都以信实著称。查士丁④告诉我们,西斑牙人
保管寄托物是克尽忠诚的 
202:他们常常是宁死也要保守秘密的。他们过去的
这种忠实,今天仍然存在。凡是在卡迪断进行贸易的国家都把财产托付给西
班牙人;它们从来没有后悔过。但是这种个人羡慕的品质,和他们的懒惰混
合起来,便产生对他们有害的后果,就是:欧洲各国人民都在他们的眼前经
营了西班牙王国的全部贸易。

中国人的性格是另外一种混合,和西班牙人的性格恰恰相反。中国人生

活的不稳定④使他们具有一种不可想象的活动力和异乎寻常的贪得欲,所以没

有一个经营贸易的国家敢于信任他们①。

这种人所公认的不忠实使他们得以保持对日本的贸易。虽然欧洲商人从

中国北方沿海的省份和日本进行贸易是很便利的,但是浚有一个欧洲商人敢

于用中国人的名义进行对日贸易。

第十一节一点意见

品德和邪恶之间存在着无限的距离。我所说的,不是要去减少这个距离。

不,决非如此!我只是要使人们了解,一切政治上的邪恶并不都是道德上的

那恶,一切道德上的那恶并不都是政治。上的邪恶;那些因制定法律而违反

了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的人们,不应该不了解这点。

第十二节专制国家的礼仪和风俗

专制国家的风俗和礼仪,决不应该加以改变,这是一条重要的淮则。没

有比这样做更能迅速地引起革命。因为这些国家就象没有法律一样。它们只

有风俗和礼仪。如果推翻风俗和礼仪,就是推翻了一切。

法律是制定的,而夙俗则出于人们的感悟。风俗以人民“一般的精神”

为渊源;法律则来自“特殊的制度”。推翻“一般的精神”和变更“特殊的

制度”是同样危险的,甚至是更为危险的。

在专制的国家,每一个人都是既居人上又居人下,既以专制权力压迫人 


③见唐比埃:《周游世界记》,第 
3卷。 
④《耶稣会士简集》,第 
12辑,第 
80页。 
④甲乙本没有这一句。这是孟德斯鸠为了回答格罗理对本书的批评才添进去的。 
①《世界史纲》,第 
44卷,第 
2章。

又受着专制权力的压迫。那里人们的交往就少于那些自由存在于社会上备阶
层的国家。因此专制国家的礼仪和风俗就较少改变。风俗较为因定,所以就
近似法律。因此,在这样一个国家,君主或立法者比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应
当少去更动风俗和礼仪。

又受着专制权力的压迫。那里人们的交往就少于那些自由存在于社会上备阶
层的国家。因此专制国家的礼仪和风俗就较少改变。风俗较为因定,所以就
近似法律。因此,在这样一个国家,君主或立法者比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应
当少去更动风俗和礼仪。

第十三节中国人的礼仪

不过中国人的礼仪是不能毁灭的。中国的妇女和男人是绝对分开的。除
此之外,中国人的礼仪,和他们的风俗一样,都是教育的内容。一个文人②
可以从他行礼时那样从容自若的态度看得出来。这些东西一旦涩严厉的教师
用来当作箴规施教后,便成为固定的东西,象道德的原则一样,永远不能改
变。

第十四节改变一个国家的风俗和习惯有什么自然的方法

我们已经说过,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的和精密的制度;风俗和习惯
是一个国家一般的制度。因此,要改变这些风俗和习惯,就不应当用法律去
改变。用法律去改变的话,便将显得过于横暴。如果用别人的风俗和习惯去
改变自己的风俗和习惯,就要好些。

因此,一个君主如果要在他的国内进行巨大的变革的话,就应该用法律

去改革法律所建立了的东西。用习惯去改变习惯所确定了的东西;如果用法

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去改变的东西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

那个强迫俄罗斯人把胡子和衣服剪短的法律,以及彼得大帝让进城的人
把长袍剪短到膝盖上那种暴戾的做法,就是苛政。我们有防止犯罪的手段,
就是刑罚。我们有改变我俩的习惯的手段,就是创立典范。这个国家开化得
又容易又迅速,就足以说明这位君主对他的人民的看法未免太坏了。这些人
民并不是象他所说的如同野兽一样。他所使用的暴戾手段其实是没有必要
的。他如果用温柔的方法也一样能够达到他的目的。

他自己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些变革是容易进行的。妇女们过去被幽闭深闺
里,在一定程度上是奴隶。他把她们叫到朝廷来,让她们穿上日耳曼式的服
装,送给她们一些布帛。女子首先爱上了一种使她们的趣味、虚荣心和欲望
感到非常满足的生活方式。因为妇女的缘故,这个生活方式也为男子们所爱
好了。

他们原有的风俗,和当地的气候本来是没有关系的;这些风俗是因征服
战争和民族的混合而披带进来的。这就使改革容易了些。因为彼得大帝不过
是把欧洲的风俗和习惯给予了一个欧洲的国家,所以他感到的轻而易举,是
他自己也未曾预料到的。气候的影响是一切影响中最强有力的影响。 


②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

因此他当时并不需要用法律去改变他的国家的风俗和习惯;他只要提倡

因此他当时并不需要用法律去改变他的国家的风俗和习惯;他只要提倡

不是由于必要而施用的刑罚都是暴虐的。法律不是一种纯粹的“权力作用”;
在性质上无关紧要的东西就不属于法律的范围。

第十五节家政对国政的影响

妇女风俗的这种变更无疑将对俄罗斯的政制发生巨大的影响。什么都是

密切联系着的:君主的专制主义和妇女的奴役自然地相结合的;妇女的自由

和君主政体的精神也是相结合的。

第十六节有些立法者怎样把支配着人类的各种原则混淆了

风俗和礼仪不是立法者所建立的东西,因为他们不能建立,也是不愿建
立的。

法律和风俗有一个区别,就是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行为,风俗主要

规定“人”的行为 
③。风俗和礼仪有一个区别,就是风俗主要是关系内心的动

作,礼仪主要是关系外表的动作。

在一个国家里,这些东西①有时候被人混淆了。莱喀古士把法律、风俗和
礼仪混合在同一个法典里;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也是一样。

中国和拉栖代孟的立法者们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我们不应

当威到惊奇,因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

俗。

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过生活。他

们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威到对他人负有许爹义务;要每个

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

因此,中国乡村的人③和地位高的人所遵守的礼节是相同的;这是养成宽

仁温厚,维持人民内部和平和良好秩序,以及消灭由暴戾性情所产生的一切

那恶的极其适当的方法。实际上,如果使他们不受“礼”的规则的约束的话,

岂非就等于给他们以放纵邪恶的便利么?

在这方面,“礼”的价值是高于礼貌的 
①。礼貌粉饰他人的邪恶,而“礼”

则防止把我们的那恶暴露出来。“礼”是人们放在彼此之间的一道墙,借以

防止互相腐化。

莱喀古士的法制是严峻的。在生活习惯的养成上,他并不以礼仪为目的。

他的目的是要用好战的精神去激励他的人民。一国的人民,如果不断地惩戒

他人或不断地受惩戒,不断地教导他人或不断地受教导,又质朴又刚毅,那

末,他们是以品德相待多于互相礼敬的。 


③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2卷。 
①见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 
③甲本作:“法律和风俗有一个区别,就是法律主要规定‘人’的行为。” 
①摩西对法律和宗教只制定一个法典。初期的罗马人把古代的习惯和法律相混淆。

第十七节中国政体的特伲

第十七节中国政体的特伲
②。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
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
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中国
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
上。文人用之以施教,官吏用之以宣传;生活上的一切细微的行动都包罗在
这些礼教之内,所以当人们找到使它们获得严格遵守的方法的时候,中国便
治理得很好了。

有两种原因使这种礼教得以那么容易地铭刻在中国人的心灵和精神里。
第一是,中国的文字的写法极端复杂③,学文字就必须读书,而书里写的就是
礼教,结果中国人一生的极大部分时间,都把精神完全贯注①在这些礼教上
了;第二是,礼教里面没有什么精神性的东西,而只是一些能常实行的规则
而已,所以比智力上的东西容易理解,容易打动人心。

那些不以礼而以刑治国的君主们,就是想要借刑罚去完成刑罚的力量所
做不到的事,即,树立道德。一个公民,因为丧失了道德的观念,以致建犯
法律,刑罚可以把他从社会里清除出去。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丧失了道德
观念的话,刑罚能把道德重新树立起来么?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那恶的许多后
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因此,当中国政体的原则被抛弃,道德沦
丧了的时候,国家便将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便将到来。

第十八节推论

因此,中国并不因为被征服而丧失它的法律。在那里,习惯、风俗、法

律和宗教就是一个东西。人俩不能够一下子把这些东西都给改变了。改变是

必然的,不是征服者改变,就是被征服者改变。不过在中国,改变的一向是

征服者。因为征服者的风俗并不是他们的习惯,他们的习惯并不是他们的法

律,他们的法律并不是他们的宗教;所以他们逐潮地被被征服的人民所同化,

要比被征服的人民被他们所同化容易一些。

从这里还产生一个很不幸的后果,就是要在中国建立基督教。几乎是不
可能的事④。贞女誓言、妇女在教堂集会、她们和神职人员必要的来往、她们
参加圣餐、秘密懺悔、临终的塗油式、一夫一妻——所有这一切都推翻这个
国家的风俗和习惯,同时也触犯它的宗教和法律。

基督教,由于建立慈善事业,由于公开的礼拜,由于大家参加共同的圣

礼,所以似乎要求一切都要在一起;但是中国的礼教以乎是要求一切都要隔

开。

我们已经看到,这种隔离②一般是和专制主义的精神相关连的;我们从以 


②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2卷。 
③甲乙本作“价值比礼貌高得多” 
。1751年版做了这样的修正。 
①见杖亚尔德神父为我们从中国的经典所摘录下来的那些极优美的片段。 
④甲乙本作“第一是书法的困难”。 
②因而产生好胜心、擯斥怠情和尊重知识。

上的一切可以了解,君主政体以及一切宽和的政治同基督教是比较上的一切可以了解,君主政体以及一切宽和的政治同基督教是比较能够合得
未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此②。

第十九节中国人如何实现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的这种结合

中国的立法者们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帝国的太平。在他们看来,服从

是维持太平最适宜的方法。从这种思想出发,他们认为应该激励人们孝敬父

母;他们并且集中一切力量,使人格遵孝道。他们制定了无数的礼节和仪式,

使人对双亲在他们的生前和死后,都能克尽人子的孝道。要是在父母生前不

知尽孝,就不可能在父母死后以应有的仪式来敬奉他们。敬奉亡亲的仪式,

和宗教的关系较为密切;侍奉在世的双亲的礼节,则与法律、风俗、礼仪的

关系。较为密切。不过,这些只是同一个法典的不同部分而已;这个法典的

范围是很宽广的。

尊敬父亲就必然和尊敬一切可以视同父亲的人物,如老人、师傅、官吏、

皇帝等联系着。对父亲的这种尊敬,就要父亲以爱还报其子女。由此推论,

老人也要以爱还报青年人;官吏要以爱还报其治下的老百姓;皇帝要以爱还

报其子民。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礼教,而礼教构成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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