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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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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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

偷巴底人的法律里有一条规定②,似乎对任何政府都是好的。这条规定是

“如果一个主人诱奸他的奴隶的妻子,该奴隶和他的妻子就都恢复自由”。

这是防止奴隶主们的淫乱而又不过于严峻的妙法。

在这点上,我没看到罗马人有良好的法制。他们任凭奴隶主们毫无限制
地放纵情欲;他们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奴隶们结婚的权利。奴隶是国家里
最卑微的部分,但是元论他们如何卑微,他们也需要有道德。加之,如果禁
止他们桔婚,那便要败坏公尺的道德了。

第十三节奴隶众多的危险

奴隶众多,在不同的政体之下,就有不同的结果。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

奴隶众多并不是一个负担;建立在国家机体之内的政治的奴役,使人感觉不

到民事的奴役。那些叫做“自由人”的,并不比那些没有这个称号的人们自

由。而且,后一种人,即“太监”和”脱离奴籍的人”或“奴隶”差不多掌

握处理一切事务的大权,所以一个自由人的情况和一个奴隶的情况是极相近

似的。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奴隶是少是多,几乎是无关紧要的事。

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不要有太多的奴隶,这是板重要的,在那里,

政治的自由使人感到民事的自由的可贵。一个人被剥夺了民享的自由,也就

被剥夺了政治的自由。他看到了社会的幸福,而自己却不是这个社会的一员;

他看到了别人的安全受到法律的保障,而自己的安全却没有保障;他看见他

的主人的心灵有可能提高发展,而自己的心灵却不断地遭受压抑。时时看到

自由人,而自己却没有自由,没有一种情况更使人感到和牲畜所处的状态相

近似了。这种人自然就是社会的敌人,如果他们的人数多了,那就太危险了。

因此,政治宽和的国家常常为奴隶的叛乱所困扰,而专制的国家,却并
不常常发生奴隶叛乱,这是没有什么可奇怪的①。

第十四节武装的奴隶。。 

①见沙尔旦:《波斯旅行记》,第 
2卷“伊沙古尔的市场”。 
②《偷巴底法》,第 
1卷,第 
32项,第 
5节。 
①原来由奴隶组成的埃及‘麦姆台克”骑兵的判乱是一个特殊的事件;篡夺帝国的就是这个民兵的团体。

武装的奴隶在君主国不象在共和国里那么危险。在君主国里,一个好战
的人民和一个贵族的团体已经足以抑制这些武装的奴隶。但是一个共和国的
单纯的公民,如果要抑制那些由于手持武器因而和公民平等了的人们,那就
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武装的奴隶在君主国不象在共和国里那么危险。在君主国里,一个好战
的人民和一个贵族的团体已经足以抑制这些武装的奴隶。但是一个共和国的
单纯的公民,如果要抑制那些由于手持武器因而和公民平等了的人们,那就
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他们制定了三种重要的法规:(一)他们废弃了禁止 
①和罗马人通婚的旧习;

(二)他们规定,属于国家财政编制的一切脱离奴籍的人都要在战争时服役,

违者贬为奴隶②;(三)他们又规定,每个哥特人出征时都要把他的奴隶的十

分之一③武装起来,并带他们上战场。这个数目和留下来的奴隶相比是微不足

道的。不仅如此,这些被带到战场的奴隶并不单独自成一队,而是在军队里,

可以说,他们好象是留在家庭里一样的。

第十五节续前

如果整个民族都是尚武的话,武装的奴隶更没有什么可怕了。

按照日耳曼人的法律,一个奴隶偷窃④存放的东西,所受处罚与自由人

同。但是如果他用暴力⑤抢劫的话,他却只须把所搪的东西归还原主就够了。

对日耳曼人来说,出于勇敢和强力的一切行为都不是令人厌恶的。他们使用

奴隶作战。多数共和国总是想法子挫折奴隶们的勇气。但是日耳曼人因为对

自己有了信心,所以总想法子增加他们的奴隶的胆量。奴隶是他们从事劫惊

与获取光荣的工具。

第十六节政治宽和的国家所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一个政治宽和的国家,给与奴隶的人道待遇,能够防止它所惧怕的、由
奴隶人数太多所能产生的危险。人们对什么东西都能习惯,甚至对奴役也能
习惯,只要主人的为人不比奴役本身更使人难堪就成了。雅典人待他们的奴
隶非常宽厚;因此,在雅典,人悄从未看到奴隶曾经使国家发生任何纷乱;
但是奴隶却动摇了拉栖代孟人的国家。

人们也从未看到奴隶曾使初期的罗马人感到任何不安。当罗马人对待奴

隶失去了一切人道的威情的时候,内乱便发生了。人们把这些内乱同罗马和

迦太基固发生的布匿战争相比拟①

生活俭朴、喜爱劳动的民族对待奴隶,通常比那些厌恶劳动的民族要仁
慈些。初期的罗马人和奴隶们一块儿生活,一块儿劳动,一块儿吃饭;对待
奴隶很宽厚公平。他旧抬奴隶们最大的刑罚是让他们背着一块本叉在邻居们
的面前走过。他们的风俗已经足以维持奴隶们的忠诚。因此,并不需要法律。 


①《西哥特法》,第 
3卷,第 
1项,第 
1节。 


②同上,第 
5卷,第 
7项,第 
20节。 
③同上,第 
9卷,第 
2项,第 
9节。 
④《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5章,第 
3节。 
⑤拉丁文原文怅‘ 
pervirutem”(用强力、胆敢)*,同上,第 
5章,第 
5节。*拉丁文强力,勇敢、美德等
是同一个词。——译者 
①佛洛露斯说:“奴隶战争曾使西西里受到比布匿战争夏残酷的破坏。”

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
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
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
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

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
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
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
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
律 
②,规定如有一个主人
被暗杀,刚所有在他家居住或在邻近所得到一个人的叫唤的地方的一切奴隶
都应不加区别地处死刑。在这场合,如有人为了保全奴隶的性命而给他避难
所 
173的话,则以凶手论处③。甚至奴隶因服从主人自己的命会而杀主人的也
有罪④,那些没有阻止主人自杀的,也要受刑罚 
①。如果一个主人在旅途中披
杀,那些和他在一起的和那些逃跑了的奴隶,都要处死②。所有这些法律就是
对于那些被证明无辜的奴隶也是要适用的。这些法律的目的是要激发奴隶对
他们的卞人的无比的尊敬。这些法律不是建立在民政的基础上,而是以民政
的一种流弊或缺点为依据。它们不是从市民法的公正引伸出来的,因为它们
和市民法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它们原本是建立在战争的原则上,所不同的
地方是,敌人就在国家的内部。《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是从万民法引伸出
来的、万民法认为,一个社会就是不完善的话,也要加以保存。

当官吏们觉得不得不这样制定残酷的法律的附候,就是政府的不幸。因
为他们使法律的遵守变得困难,政府不得不加重对违法者的刑罚,或怀疑奴
隶们的忠诚。一个谨慎的立法者是能够预见到成为一个可怕的立法者的不幸
的。罗马人的奴隶不能信任法律,所以法律也不能信任奴隶。

第十七节主奴关系的法规

官吏应该注意让奴隶有衣食,并须用法律加以规定。

法律应该注意,让奴隶在患病和年老时得到照顾。格老狄乌斯③规定,在

患病时被主人舍弃的奴隶如果病好 
174的话,应该获得自由。这个法律保证

了他们的自由;但是还需要保证他们的生命。

如果法律准许一个主人去剥夺他的奴隶的生命的话,那未他所行使的是

法官的权力,而不是主人的权力了;因此,法律就应该规定正式的程序,才

可以避免强暴行为的嫌疑。

当罗马不再准许父亲杀死子女的时候,官吏们对子女则处以父亲所愿意

给与的刑罚①。在主人对奴隶有生杀之权的国家里,如果在主奴的关系上也存

在着类似的惯例,那是很合理的。

摩西的法律是极端严厉的:“如果有人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而对方当场
死在他的手下,他必须受刑;要是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处罚,因为奴 


②见《细位尼安元老院法余》全文等。 
③法律文告第 
12节等,见《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④当安东尼命令伊罗杀他的时候,这就等于命令伊罗自杀,因为如果伊罗服从他的命令的话,伊罗便要被
当做杀主人的凶手而受刑罚。 
①法律Ⅰ第 
22节等,见《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②法律Ⅰ第 
31节等,见同上书,第 
29卷,第 
5项。 
③希费林:《格老锹狄斯》。 
①见亚历山大帝(指罗马的“严厉亚历山大”塞维路斯)的法典《父权》中的法律第 
3条。

仆是出线买的仆是出线买的175。”一个民族的民法竟和自然法相去如此之远!

希腊人有一项法律②,就是一个奴隶受到主人极端的虐待,可以要求主人

把他卖给另外一个人。罗马在未期也有类似的法律③。一个不满意自己奴隶的

主人和一个不满意自己主人的奴隶,是应该分开的。

如果一个公民虐待另一个公民的奴隶,这个奴隶就应孩可以向法官控

诉。柏拉图的法律④和许多民族的法律,都剥夺了奴隶“自然的自卫权”。因

此,应该给他们“民事的自卫权”。

在拉栖代孟,奴隶不得对所受的侮辱或捐害提出控诉。他们的不幸已达
于极点,因为他们不但是一个公民的奴隶,而且也是公众的奴隶;他们隶属
于众人,又隶属于一人。在罗马,当入们考虑一个奴隶所受的损害的时候,
他们仅仅注意主人的利盆⑤。在阿吉利安法的作用下,伤害一只牲畜和伤害一
个奴隶,对于他们是一样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这二者的价格减低了多少
而已。在雅典 
176,对凌虐他人奴隶的,科以重刑,有时甚至处以死刑。雅典
的法律是很合理的,因为对失掉了自由的奴隶,不应该再使他失掉安全。

第十八节奴隶的释放

我们容易看出,在共和政体之下,奴隶多了,就有必要释放许多奴隶。
困难是:如果奴隶的数目太多,便难于约束;如果脱离奴籍的人多了,他们
便不能生活而成为共和国的鱼担。不仅如此,脱离奴籍的人数目众多和奴隶
数目众多,对共和国是一样危险的。因此,法律必须注意这两种不便。

罗马所制订的各种法律和元老院法令,有的对奴隶是有利的,有的是不
利的;有的限制奴隶的释放,有的便利奴隶的释放。从这些法律和法令中,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们在这问题上所感到的困难。人们有些时候甚至不敢
制定法律,当尼禄①在位时,人们要求元老院准许奴隶主把忘恩的脱离奴籍的
人重新降为奴隶;而尼禄帝批示,应该按个别案情审断,决不要作一般性的
规定。

在这事情上,我几乎就不出一个好的共和国应该有什么样的法规;因为
这事要看许多情况才能决定。下面是我的几点思考而已。

不要通过一般性的法律,突然释放许多奴隶。我们晓得在窝尔西年人地

区②,脱离奴藉的人控制了票救,竞制定了一项极为恶劣的法律,使脱离奴籍

的人取得对于同自由民桔婚的少女的初夜权。

有各种方法可以在不知不觉之中增加一个共和国的新公民。(一)法律

可以准许奴隶储蓄,使奴隶能够赎回自由。(二)法律可以规定奴役的期限,

例如摩西的律例就限定市伯来人奴隶的奴役期间为六年③。(三)每年释放一 


⑥汉译文见圣经《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第 
21章,第 
20节。——译者 
②普卢塔克:《迷信》。 
③见安托尼努靳·比乌靳的宪法《法制》,第 
1卷,第 
7项。 
④《法律》,第 
9卷。 
⑤日耳曼各族人民的法律的精神也常常是如此。这在他们的法典里可从看见。 
①塔西佗:《史记),第 
13卷,第 27 章。 
②佛兰舍谬斯:《补篇》,第 2时期,第 
5卷。 
③《旧约全书》中《出埃及记》,第 
21章。

些因为年龄、健康或勤丛的关系能够自谋生计的奴隶;这是轻而易举的事。
(四)人们甚至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邪恶的制度。许多奴隶和他们所分担
的某几种行业是连结在一起的;如果把这些行业,如经商或航海之类,也分
一部分给自由民去做的话,那未奴隶的数目也将日渐减少了。

些因为年龄、健康或勤丛的关系能够自谋生计的奴隶;这是轻而易举的事。
(四)人们甚至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邪恶的制度。许多奴隶和他们所分担
的某几种行业是连结在一起的;如果把这些行业,如经商或航海之类,也分
一部分给自由民去做的话,那未奴隶的数目也将日渐减少了。

么义务。否则也必须把这些义务规定在脱离奴籍的契约内,来代替民法的规

定。

我们觉得,应当使他们的地位在民事关系方面优于在政治关系方面,因
为就是在平民政治之下,权力也不应落人低极人民的手中。

在罗马,脱离奴籍的人很多,和他们有关系的那些政治性的法律是值得

钦佩的。这些法律给他们的东西很少,但几乎在一切事情上箸孙排斥他们。

他们可以参加立法,但是在人们所要做的决议上,他们几乎毫无影响力。他

们也可以担任公职,甚至可以报仟祭司的职务①,但因为他们在选举上处于不

利的地位,所以这种仅利是有名无实的。他们有权利参加军队,但是要当兵,

必须经过。一定的户口调查。没有任何法令禁止脱离奴藉的人和自由民的家

庭通婚②,不过不许他们和元老院议员的家庭结亲。还有一点,他们的子女是

自由民,而他们自己则不是。

第十九节脱离奴籍的人和太监

因此,在共和政体之下,使脱离奴籍的人的地位比自由民稍微低一些,
而法律则努力消除他们地位上的可厌的地方,这样做常常是有好处的。但是
在专制政体之下,奢侈和专横的权力支配一切,所以是不可能这样做的。脱
离奴籍的人差不多老是在自由人之上。他们在君主的朝廷里,在大人物的府
第里,占着优越地位。他们所研究的是他们的主人的弱点,而不是主人的品德;他们让主人搂着他的弱点而不是按着他的品德进行统治。罗马皇帝时代的脱离奴籍的人就是这种样子。

如果主要的奴隶是太监,无论给与他们多少特权,也几乎不能以脱离奴

籍的人看待他们。因为他们既然不能有自己的家庭,他们便由于天性的要求

而附属于别人的家庭;把他们看做公民,只是一种假定而已。

但是,有一些国家,把一切官职都给与太监们。唐比埃①说:“在东京 


所有文武官吏都是太监”②,他们没有家庭;虽然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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